wbaoba_0
发表于 2015-11-6 13:22:59
总结一下:
1、这种情况,能不用尽量就不用;
2、既然用了,人资就要按法律执行,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就要承担用人风险;
3、用之前,我们自己要表明自己的立场,让用人部门和权责人员充分了解所存在的风险;
4、退一万步说,即使该员工入职后真的表现不好,我相信各位HR应该有各种解决的方式吧!
panko
发表于 2015-11-6 13:30:36
famousfu 发表于 2015-10-30 16: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
同意 版主也太不专业了~~~~
平安一路行
发表于 2015-11-6 13:43:43
个人觉得可以约定,
员工离职这段期间,个人情况可能发生了很多变化,因此,约定试用期的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考察。
351304869
发表于 2015-11-6 15:05:38
既然前面都说了,之前在公司的表现很好,那为什么还要设置试用期呢?
为员工设置试用期的目的是什么?我相信应该不是为了因为是新入职所以要设置试用期。
而是要利用试用期的时间充分考察新员工是否符合公司的需要,新人是否适应老板操蛋的要求。
如楼主说的,老板了解她,她也了解老板,还需要试用吗?
yangjieyu
发表于 2015-11-6 15:48:14
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还需要尽一步细化,所以会产生理解上的分歧,就我本人建议来说,如果是同一个岗位还是没有必要再试用一次了,如果二次应聘的是不同的岗位,保险起见还是约定个试用期,但因为是老员工适应性更强,所以试用期可酌情缩短,只要能胜任新岗位工作就行。
matilda_lee
发表于 2015-11-6 16:13:34
摘自江苏工人报:
【案例】
2009年8月,王先生大学毕业后进入某投资咨询公司工作,担任投资顾问,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王先生因考上硕士研究生,向公司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后,离职全职读研。2014年7月,王先生研究生毕业,与某投资咨询公司联系,表示愿意回到公司继续工作。2014年8月1日,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新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变更为投资经理,不过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即将到期的时候,公司以王先生工作能力和业绩达不到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随后,王先生以“公司两次约定试用期违法”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王先生的要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于,劳动者离职一段时间后重新回原单位工作,同一用人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要求的制度。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仅从法条文意来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在实践中,一些审判机构认为,对于这条规定不能机械理解,“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实际上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也就是说,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是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面对同一劳动者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这样理解,实际上也符合设立试用期制度的初衷。离职后再次入职的劳动者身体状况、工作能力以及再次入职的岗位要求等都有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其能否胜任工作需要重新考察。因此,本案中,公司与王先生再次约定试用期应当是可以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即使换岗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与《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的有关规定不同。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28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以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354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等规定,劳动者岗位发生变化时,同一用人单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本案还牵涉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如果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违法,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是离职再入职后,劳动者工龄如何计算?实务中,工龄问题一般涉及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及带薪年休假的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分段或者合并计算。如果在前一段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已经付清,则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工龄计算问题。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工龄计算,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职工根据工作年限享有相应天数的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工作年限是员工累计工作年限,即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计计算。离职再入职的职工,在计算带薪年休假的工龄时应该包含前一段劳动关系中的工龄。
shelly枚枚
发表于 2015-11-6 16:43:23
我认为可以约定试用期。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重新入职,与入职其他新公司没有任何差别,同样可以约定试用期。再者,员工离职的时间内,员工本身的能力,市场定位,应聘的岗位及公司对其工作能力的要求均发生了改变,约定试用期本就在情理中。员工换岗与离职重新入职时完全不同的两种概念,应该区分。
luckdjb
发表于 2015-11-6 17:07:26
从事相同职位,不设置试用期。
stxiaosong
发表于 2015-11-7 23:22:24
可以约定,毕竟这次入职已经没有实际的劳动关系;不过约不约定,视企业和员工协商的结果而定。
stxiaosong
发表于 2015-11-7 23:22:31
可以约定,毕竟这次入职已经没有实际的劳动关系;不过约不约定,视企业和员工协商的结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