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饼
发表于 2015-11-23 18:52:07
公子无忧 发表于 2015-11-16 13: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可以,岂不是可以每三个月解除一次合同,然后重新签订,把一个人一直保持在试用期??? ...
同问!~{:4_78:}
qinxy2006
发表于 2015-11-24 15:47:39
最后的结论是啥?楼主总结了没{:5_257:}
ss610616
发表于 2015-11-30 16:56:26
shaobao0512 发表于 2015-11-5 17: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还是同意 同一求职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只能有一次试用期。如果你在合同中约定他她有试用期,同时你又在她的 ...
我感觉第二种方法比较好,做一个“适应期”或者干脆做个考核期,明确考核或者适应期指标,指标参照试用期去拟定;但是第一种,不延续员工号,以新员工姿态重新录入,可能会有,比如计算员工工龄时就有问题,或者牵扯到工龄和年终奖的计算,甚至于股权激励、年假等等情况,就又会有很多麻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