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vem 发表于 2006-4-19 19:57:00

理论观点

以下是引用zhangbq9在2006-4-2 9:16:23的发言
1、张先生离职并取得补偿后,就已不再是该公司职工了,与该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2、张先生重新入职,属于该公司的新员工,与该公司构成新的劳动合同关系,之前的补偿费当然不能要求其返还。

以上观点正确!用户“zhangbq9”于2006-4-2 9:20:40编辑过此帖。
**************
实际可能无法操作。另外要看看第二次入职的程序是否规范。实在不行,还是主动捐献吧。上缴是不恰当的,说明人力资源部门法规意识淡薄。

欲望的天空 发表于 2006-4-25 15:36:00

RE:[原创] 人事部门面临的一道难题!!

想不到这个贴子会有这么多热心的朋友在看,在发表意见!谢谢大家

尤文图斯 发表于 2006-5-9 11:54:00

RE:[原创] 人事部门面临的一道难题!!

这种事情很好笑

tao8142 发表于 2006-5-9 14:01:00

RE:[原创] 人事部门面临的一道难题!!

公司要求张先生返还其所获得的部分离职补偿金呢,按3个月工资返还,其余2个月给予张先生仍做为补偿。
这说明公司对劳动法还需要好好地学习学习。
但做为个人来说,张还是按照公司的要求来做,不然,张在公司的日子也不会好过

东南西北风 发表于 2006-5-9 16:55:00

RE:[原创] 人事部门面临的一道难题!!

我觉得不用退还的,第一次是的赔偿是公司补偿给他的。已经过去了,一码归一码,而后面的又一次入职是作为新员工对待的。除非你们公司有专门这样的关于已离职员工又入职的规定,要不然还是协商的好。因为即使去仲裁,这些也是属于双方协商的范围。

小子 发表于 2006-5-10 11:05:00

RE:[原创] 人事部门面临的一道难题!!

可以通过在新部门试用,培训期间降低待遇来减少点企业的损失。
离职补偿那个再要回来是不合适的。

~那时花开~ 发表于 2006-6-8 16:02:00

RE:[原创] 人事部门面临的一道难题!!

从张先生的角度来看,有2块经济问题。一块是重新入职公司的试用期工资较低的损失,第二块是工龄重新计算的损失。
个人认为,根据中国国情,可以和张先生协商解决。毕竟员工还想回来工作本身就是对企业的认可,相信协商不会有太大问题。

z991213summer 发表于 2006-6-23 17:49:00

随便谈谈

这个案例提醒公司,要建立离职员工又回归的相应应对制度

看见你就头疼 发表于 2006-6-26 12:20:00

批准

以下是引用cxb在2006-1-6 17:42:56的发言
哪用这么麻烦,两个选择,全还,或者不还!

选1,意味着算他休假两个月回来接着上班,在公司过去5年的工作经历公司继续认可,今后再离职时(不管他干多少天,总会有这一天),累计计算赔偿金。——新的《劳动合同》草案中扩大了赔偿金范围,原来公司辞退的要补偿,现在合约到期的也需要了。(个人估计现在要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条通过的概率很大)

选2,意味着他算新人重新进入公司,一切从头开始,当然也包括公司工龄,所以今后再离职的时候这5年就免了。

个人认为,他过了两个月费尽周折还回公司来,说明公司对他具有绝对的吸引力(可能是工作环境,也可能是待遇,以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实力和发展),所以我可以乐观的估计他在公司的收入将会不断的提高,——提高也就意味着今后计算补偿金的基数会更高!

所以了,只要双方都明白了这个游戏规则,和未来的变化趋势,我们的张先生应该会主动的要求退钱,而楼主你就参照贵公司的企业文化灵活掌握吧!
**************

leyeah 发表于 2006-6-26 16:04:00

强!

以下是引用cxb在2006-1-6 17:42:56的发言
哪用这么麻烦,两个选择,全还,或者不还!

选1,意味着算他休假两个月回来接着上班,在公司过去5年的工作经历公司继续认可,今后再离职时(不管他干多少天,总会有这一天),累计计算赔偿金。——新的《劳动合同》草案中扩大了赔偿金范围,原来公司辞退的要补偿,现在合约到期的也需要了。(个人估计现在要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条通过的概率很大)

选2,意味着他算新人重新进入公司,一切从头开始,当然也包括公司工龄,所以今后再离职的时候这5年就免了。

个人认为,他过了两个月费尽周折还回公司来,说明公司对他具有绝对的吸引力(可能是工作环境,也可能是待遇,以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实力和发展),所以我可以乐观的估计他在公司的收入将会不断的提高,——提高也就意味着今后计算补偿金的基数会更高!

所以了,只要双方都明白了这个游戏规则,和未来的变化趋势,我们的张先生应该会主动的要求退钱,而楼主你就参照贵公司的企业文化灵活掌握吧!
**************
有道理! 如果部分还以后现出现劳动纠纷还不好认定. 或者直接在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龄明确化.
页: 1 2 3 4 5 6 7 [8] 9
查看完整版本: [原创] 人事部门面临的一道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