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某一管理者,40岁,签订了劳动合同5年,约定试用期3个月,其工作近一个月后,因患病住院治疗,医院证明其病假2个月。该管理者实际工龄20年,在本企业工龄1个月,其享有的医疗期是多少?如按照上述规定为6个月或按医院享有2个月医疗期证明,在试用期内该管理者无需上班了,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能延长,只能约定一次,那该管理者的试用期怎么办?本企业工作1个月,还不清楚工作胜任情况,如何考核其在试用期是否胜任工作?病假后直接转正吗?或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深圳市劳务工条例曾有规定劳务工的医疗期,但已作废,不适用,只能按照劳动部的医疗期规定执行,大家有否好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