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一直纠结于同一单位跟同一员工设立试用期次数问题,其实我也知道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同一单位跟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但目前身边有一情况让我思考了很多。 案例: 最近有一不懂劳法方面的朋友,其之前在一家公司入职5年后由于个人原因离职,中间相隔2年后再次入职,做相同岗位的工作只是岗位名称跟之前的叫法相比有出入了,一天其冒然问起我关于试用期规定方面的问题?其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合同,该公司跟她约定了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薪资方面试用期和转正没有变动前后一样的。现讨论:目前这种情况公司该不该与其约定试用期呢? 当然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同一单位跟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由于论坛中之前也有这方面的问题讨论,我翻看了一下很多家人一直持同一单位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观点,所以我花时间查找了一些相关的资料,现得出以下结论: 参考《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另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因此,根据原规定,员工二次入职要区分两种情况: 1、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再设试用期; 2、对于重新入职但从事他种岗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合同期限再行约定试用期。 从第一个条文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还是很周全的,但还是有点纠结离职入职的同等岗位,虽然劳动合同法有硬性规定不能再次设定试用期,但一直觉得这类人还是得慎重,否则一旦正常入职后不符合公司规定再解除合同承担的风险更大。 个人拙见,欢迎讨论拍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