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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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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分享王)隐婚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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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0:14:06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公司可以以该员工提供虚假资料为由辞退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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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8 感觉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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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破签名也带看人下菜碟的,不让写啦倒!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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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0:22:38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有这样一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既然在入职登记表上有写,而且,劳动者也签字了,那样的话,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合法的,不需要补偿!
一个破签名也带看人下菜碟的,不让写啦倒!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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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0:54:16 |只看该作者
     婚姻是属于个人的私生活,虽说在双方的入职表中注明了这么一条,也可以视为无效,这属于个人隐私不属于工作范畴,用人单位无权进行约束。
   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的几种情形,而以这样的理由辞退员工都是不符合规定的。
   再者,在“三期”间的职工是不能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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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 3期违反制度也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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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流年、乱了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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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8:09:0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2楼 zhang.aqin 的帖子


    就大致知道这个情况,对制度的精准把握还得像陌上雪学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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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8 太看得起我了,我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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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雪山杯(2003-2010) 论坛群英谱 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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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8:52:49 |只看该作者
没回复就看到答案了,哈哈
换个新头像,给自己一个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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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9:00:33 |只看该作者
还真是得好好学习一下,这一复杂脑子就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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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9:06:59 |只看该作者
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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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9:13:07 |只看该作者
报告:可退,需给钱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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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9:42:36 |只看该作者
理由不充分。
如果公司可以提供证据说明“聘用条件中未婚条件是该职的重要条件,直接影响了公司聘用与否的判断”,那么公司才可以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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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09:56:31 |只看该作者
如果公司在之前要求员工就个人情况进行逐项声明,且公司没有歧视性的入职条款,则可以视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可以解除合同!反之则不可以。

PS:安爸,再次引申一下,周日听程延园教授的课,提到在规章制度中是否可以制定类似“公司内不允许出现员工结婚的情况,出现此类情况,需要其中一人离开”等条款,她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制度,在法律上不会予以支持。当时因为是大课,也没有详细讨论,感觉这个观点和之前大家的观点不太一致,所以提出来,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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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的爸爸 + 15 谢谢分享,跟我们之前的观点一致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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