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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安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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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分享王)隐婚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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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0:51:1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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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了点,一般不辞退三期内的员工啦,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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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3期违法制度,也可以辞退,不过当然一般不能辞退了  发表于 2011-1-11 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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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1:05:1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可以解除合同,公司不是歧视已婚女性,而是不认可这种不诚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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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8 一针见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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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1:12:57 |只看该作者
这个情况可能是不可以被辞退的,员工应该在入职时向企业提供真实的材料,否则首先是违反企业规定,但是企业与员工之间已有用工的既成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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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事实劳动关系,和能不能辞退是2嘛事吧。  发表于 2011-1-11 21: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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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1:19:51 |只看该作者
我从两个方面考虑

1、从正常的情况下,员工提供虚假信息,且企业有对其行为作出规定的,且有告知员工,那么就可以按制度办事,案例中,公司告知做到了,且也有规章制度划出此行为属于什么样的违纪层次,我明显犯了公司的大忌了,所以被辞退也是应该的,补偿金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可以用支付!所以这种情况下,公司辞退我是合法的!

2、以下是法律截文:
   第一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虽然按《劳动合同法》是可以解除的,而且,它也没说不适用三期女职工。

第二种情况: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面只说不能辞退在三期女职工,但没强调对于违纪的三期女职工是否能辞退的说法,所以,我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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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20 女主角,你分析的太强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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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1:31:30 |只看该作者
我从两个方面考虑

1、从正常的情况下,员工提供虚假信息,且企业有对其行为作出规定的,且有告知员工,那 ...
Goyo87 发表于 2011-1-11 21:19
我也糊涂了,看解析吧: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六: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包括: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年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矿山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不符合《矿山案例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3、劳动合同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如果当事人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构成本项规定的无效情形。这里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其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还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践中存在的将违反地方行政管理规定的合同都认为无效是不妥当的。二)订立劳动保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1、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如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应聘的劳动者并没有这种资格,提供了假的资格证书;2、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如一家小型化工企业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妇。但有的妇女来应聘,故意隐瞒其已怀孕的情况,应聘上岗后不久就提出已经怀孕不能倒班上岗。等等。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威胁是指当事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属于禁止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约定的内容。这也是合同的一般原则。通常表现为,劳动合同简单化,法定条款缺失,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等霸王条款。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是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用人单位利用合同形式对劳动者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劳动者合同权利的放弃,如果与劳动法的维权宗旨相悖,劳动者放弃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限制。例如,目前煤矿这种高危行业用工,不经任何培训,没有任何技术,来了就签劳动合同,出事故死了给点钱就完事了,而劳动者又在高工资的引诱下自愿在用人单位不负责生命安全的合同上签字,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放弃劳动保护权的行为,即便出于自愿,亦应认定无效。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十七: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规定。
无效的合同可分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有些劳动合同就内容看,不是全部无效,而是部分无效,即劳动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两层意思:
1
、如果认定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该部分内容与合同的其他内容相比较,应当是相对独立的,该部分与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条所说的,合同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无效的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那么该合同的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而不能确认该部分无效时,另一部分合同内容又保持其效力。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的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没有任何意义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通常表现为,如未经批准不得辞职;加班不给加班费;工作受伤自己负责。等等。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无效或者部分劳动合同的范围,特别要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条款恶意解雇劳动者。如劳动者在应聘时隐瞒了一些事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不实的个人资料等,认定时就有个度的问题,劳动者实际能力行就可以了,不能算作无效甚至部分无效都构不成。实践中大部分情况是部分无效,如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劳动合同中的大多数。
司法实践中,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条件消失的,应当按照合同有效处理,尽量促使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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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二  灰常详细。。。可以问一下这份解读的源头是哪里?  发表于 2011-1-12 1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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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1:35:2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4楼 dmgy2012 的帖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知道这算不算是一个漏洞,但从劳动者权益角度,隐婚未孕是可以被辞退的,但已经怀孕应该是不能被辞退的,最好是企业就此与员工达成其他的一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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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违反规定的3期妇女,可以被辞退不?  发表于 2011-1-11 2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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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2:04:5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7楼 dmgy2012 的帖子
专业法律方面还真不是很熟悉,但是从新劳动法更多关注劳动者权益角度看,应该是不能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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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22:28:41 |只看该作者
公司辞退我老婆Goyo87不合法,哈哈,答案请看安爸的解答
黄德生,80后,国内行业排名前三的线下广告集团总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专注并致力于人力资源工作的提升与发展,与大家共同探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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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事件是诚信问题,入职登记表上的信息有不符合事实的内容,这条公司有权利提出离职,至于公司不愿意招聘已婚未孕女员工,则全是最初主角自己的猜测,不应该将“歧视女职工”加于用人单位,说不准公司在聘用女职工方面本身就是没有限制的,开除只是因为员工本身缺乏基本的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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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2 看得很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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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外面没有别人,只有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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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半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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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公司以Goyo87在个人资料中有虚假、欺骗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因为Goyo87是否已婚、是否准备生育和她所从事的岗位工作本身没有必然关系,所以Goyo87即使隐瞒了自己的结婚事实,只要其能力足以胜任工作岗位要求,则也不构成法律规定的解聘理由。并且该公司规章制度中记载的“凡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为欺骗公司,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也是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本身就不是有效合法的条款。个人看法,等解答,呵呵。
纵马前行向天笑,回首浅吟烟波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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