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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员工是否缴纳社保? 【疑问】 对于非全日制员工,用工单位是否必须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比如公司请了兼职的员工,是否必须缴纳社会保险? 【分析】 非全日制员工,是指以小时工资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关系是一种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一种劳动关系,而绝不是劳务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 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且劳动者可到劳动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单位除了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以外,还应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相关缴纳比例以现金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社会保险费,由非全日制劳动者本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⒑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⒒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⒓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备注】 原先2003年颁布的《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非全日制员工的定义为: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后经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重新明确定义为: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更多劳法知识内容,请点击: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4-11 23:1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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