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诚最近很少来员工关系与劳法板块,抱歉了! 论坛中,有关保密费的帖子目前共计6个,看来这个保密费在平时HR工作中出现问题的频率不高,但仍然有必要说说。 一、论坛有关保密费的帖子 二、为何保密是法定义务? 员工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有保护的义务,这是怎么产生的呢?因其来源于员工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忠诚义务。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就是: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了职业上的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员工的忠诚义务,员工应当忠实于公司。从这样的角度来说,为何有些公司很强调员工具有忠诚的品质,必须对公司忠诚,其原因也在此。 员工忠诚义务有三: 1、员工应尽力避免或减少公司的损害,凡是对公司可能发生损害的一切行为均不得作为; 2、员工应当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不论公司与员工之间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员工都应该承担保密义务。可能有人要问了:既然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那么为啥还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呢?这个问题上,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跟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保密协议并不矛盾。在保密协议是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保密协议是对该法定义务的一种具体化,一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展开。例如:哪些是商业秘密,公司应该事先明确,不然的话,员工在泄密后可能说“这个事情公司没有说是商业秘密啊!”再比如:某些边界性行为,员工消极泄漏商业秘密,如果公司没有事先以保密协议的形式具体约定,那这个员工就可以说自己没有泄漏,因为他会说:“我不知道我的这个行为就是属于泄密的范畴。”所以,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目的就是事先预防,避免亡羊补牢,将可能发生的泄密行为和视同泄密的行为进行事先约定,防患于未然。 3、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商业秘密可能会因多种渠道泄漏,比如技术开发、委外加工、授权、买卖行为、代理行为等等. 三、保密费,给还是不给? 签订保协议,是不是在协议中或者工资支付或者其他支付中,给员工一定的保密费、保密津贴、保密补贴?这个问题一直存在这争议。争议的本质就是上面说的: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合同法定义务,还是附随义务? 认为保密义务是合同义务的人认为:员工保守商业秘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理解,只有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员工才存在保密义务。同样地,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的同时,公司就应该给员工支付保密费等相应对价。 认为保密义务是附随义务的人认为:商业秘密应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来理解。附随义务是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于契约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义务。作为保密义务的附随义务,无需明文规定,员工也必须遵守,这一义务即便在劳动者离职后也不得免除。按照这个观点的话,员工履行保密协议并不需要支付保密费。 当发生因保密费而产生的争议的时候,实际上采用的哪种观点呢?实际中,附随义务的观点经常被采用。也就是说:员工对公司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这样一来,保密费的支付也就并不是公司要求员工遵守保密费的强制性义务了。但是,在这点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方对于保密协议存着不同的地方性规定。比如常诚所在的深圳,其《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应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不明确的,员工的保密义务截止至该员工离开企业之日。 签订协议的员工离开企业后仍负保密义务的,企业应向该员工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数额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所以,作为HR来讲,还需要主动了解公司所在地对保密费的相关规定,避免保密协议无效或不订立保密协议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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