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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正在进行中的一个HR真实案例,请关注
我赞成你先结了工资,再支申请劳动调解。
9 Z& K& {# z9 g& A) l, L9 D
& @" K. Z3 X9 x* o x% O. [/ b1、劳动局未必会偏向厂方。以前我曾在东莞塘厦一个大的工厂从业人力资源,我的经验是没有人,会拿自己的饭碗来开玩笑。劳动纠纷的原则是不诉不议,你不去投诉,他们是不会主动参与的,而且收到投诉,他们也是能推则推,首先会要求公司与员工协调解决,你一定要坚持,要相信法律的力量,不要因为别人的恐吓或推委而放弃。! e, m7 |; }& T4 D/ e" R. \+ e$ `
2、经济补偿和加班费的要求都是正常的,但加班费就要看你们的结算周期,如果能出具证据证明加班费尚未超出结算周期,那就有可能申请补发,如果加班费已超过周期,比方你们加班费是每月发放,那恐怕就会有困难。但我觉得不管争取得到争取不到,你都应该列明在上面,不要放弃任何利益。
+ B D$ ^7 p8 P8 I. X0 b3、千万不要写什么离职申请,因为写了书面的离职申请,就代表是你自己要求解除合同而不是公司解雇,公司没有任何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点你要头脑清醒!
, T8 a$ q3 J" d$ x+ H4、不要说什么“最低多少”之类的话,因为这样劳动调解就会按你的最低要求支付。但凡是你按照劳动法规定,属于自己利益的,都要列明,不管是否争取得到,都要列明。即使你这次争取不到,对你后续的同事也会有好处。
& p7 n9 M( G2 \( `& G5、至于合同,签不签都一样,因为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况且你早已过了试用期了,这些都不紧要。离职原因也没必要去扯了,“欲加罪,何患无辞”,你若要解雇一下人,找个理由恐怕也是小菜一碟吧?无论何种借口,关键在于有没有心思的问题。" b- I) ^2 x3 j& i q& `! o+ R8 x
6、处理这事也需要技巧,我觉得你跟老总沟通这一做法是对的。但也不要一眛屈从,你要技巧性地暗示他,公司人事方面有很多不合程序和法律的方面,这些你身为人力资源从业者,是最清楚的,如果反映到劳动局去,公司的损失可大大招过对你的赔数目。+ b: u2 T) e0 M
7、台湾人不同于香港人,香港人还有一点法制观念,台湾人表面上客客气气,骨子时是最不把大陆人当人看的。所以你一定要防止别人背后害你,拿了工资,搬了住处再去劳动局,这样对自己比较安全,也比较省事。
. ]* q; X, u+ d. w
) q, z, k( n; u% Y个人意见,仅供参考。祝你幸运![EDIT]用户“helenchu”于2005-5-25 17:22:29编辑过此帖。[/ED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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