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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 发表于 2015-1-29 16:11 8 \0 k# d9 z2 h( d" N2 l6 q
话题的内容要全面话,这是讨论内容丰富的基础。离职员工该给不给年终奖关键在公司规定的内容,如果 ... , ~0 B6 [3 l3 U+ X- Z j* ^- t) \
所谓在其职谋其位,公司不否认个别离职人员曾经给公司来带的贡献,但是那也只是曾经,以公司不给离职员工发年终奖来盲目定论“跟着这样的老板没前途”,那是否也太过片面。另外,作为企业HR不可能死守所有法规,只有在遵循法规的基础上,找出有利于企业的“漏洞”,可能听起来难听,但事实就是这样,总不至于拿着企业的钱,还给企业“挖坑”吧。另外你说的离职员工的每月考核是否合格为由,试问前期在职时是合格的,总不至于离职后不合格了吧,试问这样合规?这样有HR的职业操守?( n+ g' n/ ^; T" S- a8 V
还是那句话,年终奖金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要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内部规定以及结合对职工工作情况的考核确定年终奖金发放,法律目前对年终奖金发放没有作强制性的规定。当然,离职员工若对此不认可,非要争取所谓的利益,那也不妨可以去仲裁,要是劳动合同中没有相关书面约定的话,至少在宁波当地是不予支持的。
; |# X. l5 W) F, |+ V 只能说每个地方的具体规定不一样,所以你也不能笼统的说“不对离职员工发年终奖就是违规”。也不要一直以“同工同酬”来约束企业,那也是要有前提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 f/ z. C% ]5 K2 K! u/ x5 _; O7 _ 作为HR视为企业解决问题,未来的发展是让老板不再认为人力资源部不再是纯粹的成本中心,也同样为企业创造利润,这才是HR今后发展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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