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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dhs 发表于 2015-6-15 08:17 ![]()
$ e6 j& a, }" M( x+ N) m% G咨询马老师:
- B/ ?: _* |1 N# q- T% B+ H% y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按河北省的政策,男年龄在50周以下,女45周以下的患病或非因工负 ...
- D* W- h# N+ B7 J2 }' C+ O您好,对于您问的第二个问题,企业该如何去办?
$ u/ v* Z. [- M" @; P( ^2 |, u) F3 d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q" ^2 S1 ?4 Y; Z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G7 ]! K! }) f O0 E+ g# b还是要提醒一下您,医疗期不是无限延长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因工受伤的除外;单位没有另行安排其他岗位就予以解除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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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 g, q5 D; S5 j& s& E; o- {为了提高回答的效率,把咨询回答时间统一定在:9:00—10:00,以及13:00—14:00。但是大家有非常紧急需要的也可以直接私信通知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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