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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员工和公司的纠结分别在于,本来开始员工与公司协商是月底就要走人(7月15日的时候提的),但是我们领导不让(HR的领导),如果HR让了,就什么事都没有,现在HR不让月底走,那员工就说那么我就按照30天提前通知你,到30天我就走,但是员工发现自己合同就要到期了,如果我在8月14日走,他的合同是12日到期。这样的话就存在合同顺延。他就可以不走了。等着公司与其终止合同。如果HR现在就通知员工,你现在就可以离职了,员工就说,我月底走你不让,你想让我什么时候走我就什么时候?我偏不,员工说自己有抑郁症,要去医院看病,之后拿假条来,休病假休到超过8月12日,这样回来合同虽然会被顺延到医疗期结束,但是医疗期结束,我们仍然会面临跟员工终止合同的风险,终止合同就会有经济补偿。但是我们HR又不愿意拿经济补偿,还是比较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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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和员工对于辞呈是否有效没有存在争议2 T4 f: s, n& W6 {/ y
2、现在企业认为。员工的辞呈是写的最后工作日期为8月14日,算是直接通知公司,自然HR就未做答复。如果员工现在就想离职,那自然好说。现在员工不想离开了,他会以这个为由诉企业未表态。员工认为企业表不表态不重要。重要的是按照我的辞呈我就到8月14日,到那个时候我的合同就顺延了,这样我就可以不走了。这样他可以等着企业跟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