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絮轻舞 发表于 2010-4-22 23:17:00

回复:辩论出真理,有胆你就来,第一届辩论赛正式开始!(自由辩论正

正方柳絮轻舞驳119楼常景阳
欺诈的问题请看大鱼同志第72楼的辩论,不再累述.
招聘条件通常有两类指标,一类是硬性指标,即专业\技能,反方队友已基本说全.第二类是软性指标,即应聘者的性格\职业素养.孙二娘便是在职业素养上有所欠缺.
再通俗点:德\能\勤\技,为何德为首,更说明德的重要性.

wwlkke 发表于 2010-4-22 2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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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color=blue>wwlkke----反方辩手</FONT></P>
<P><FONT color=blue></FONT>&nbsp;</P>
<P><FONT color=blue>首先,能否询问个人隐私,应取决于所招聘岗位的需要,只能询问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信息,这一点我方已经讲的很清楚了,企业在招聘时应对各项条件予以明示,可现在朱贵在招聘时并没有说明这个岗位已婚人士不行,那么孙二娘即使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也只是隐瞒了一个与招聘条件无关的东西而已,怎么能因此解雇孙二娘呢!<BR>其次,对方辩友一直在讲人情常理、法律变通,那么我请问孙二娘已婚的事实对她的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了吗?她要生子会造成不利影响等所有的后果都是你们假设的假设而已。你们总在说这个岗位重要,不能离岗,那么请告诉我什么岗位不重要,可以长期离岗?是不是说女性就做不得经理,因为未婚的要结婚,结婚的要生子,生子的还可能要生第二个,这不是赤裸裸的女性就业歧视吗?人情何在!法律何在!</FONT></P>

wwlkke 发表于 2010-4-22 2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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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color=blue>wwlkke----反方辩手</FONT></P>
<P><FONT color=blue></FONT>&nbsp;</P>
<P><FONT color=blue>《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BR>&nbsp; &nbsp; 要受到的惩罚可类比:《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R>这是每个具有基本法律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的,对方辩友难道忘记了吗?</FONT></P>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0-4-23 0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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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color=blue>安同学-反方辩手:</FONT></P>
<P><FONT color=blue></FONT>&nbsp;</P>
<P><FONT color=blue>驳正方8楼驳立论:</FONT></P>
<P><BR><FONT color=blue>正方在8楼驳立论中写道:本案例所言的所谓的“婚姻状况”,其实质已经不是什么所谓的“婚姻状况”了。表面是所谓的隐私“婚姻状况”,其实质是“能否胜任”该岗位。那请问:到底是已婚胜任工作的还是未婚才胜任工作的呢?如果回答是未婚才胜任工作的,那么反方接着追问:从未经营过酒店的林黛玉未婚的,她是不是也胜任工作啊?如果回答是已婚才胜任工作的,那再问:从未经营过酒店的林黛玉后来结婚了,她是不是就胜任工作了。答案显然都不是,因此,能否胜任工作,跟婚姻状况根本无关,正方的驳立论存在着很明显的逻辑错误。</FONT></P>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0-4-23 0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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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color=#0000ff>安同学-反方辩手</FONT></P>
<P>&nbsp;</P>
<P><FONT color=blue>驳10楼论点:</FONT></P>
<P><BR><FONT color=blue>10楼列举了10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其中第10项为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反方认为,面试时,用人单位询问员工是否已婚以及何时生育正符合该项规定,很谢谢10楼的正方辩手为反方提供了相应的依据,难道正方选手不觉得是否已婚以及何时生育是个人情况而不是公众情况吗?<BR>另外,请10楼的注意,案例中已明确写明“蒋门神遂以孙二娘隐瞒其真</FONT><FONT color=blue>实婚姻状况,已构成欺诈为由辞退了孙二娘。”,可不是如您所说的什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啊。</FONT></P>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0-4-23 0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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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blue>安同学-反方辩手<BR><BR>驳正方观点(见17楼等):<BR><BR>正方认为,招聘单位这种单方面的向应聘人员了解的行为不能说是侵犯了求职者的隐私权,只有刺探了才构成侵犯。按照正方的强盗逻辑,招聘单位可以向应聘人员了解三围、有无找过情人、有无婚姻或爱情的不忠诚等种种情形。但是了解这样的情形的行为恰恰构成了侵犯隐私权,因此,反方认为,招聘单位单方面的向应聘人员了解个人隐私的行为已经足以侵犯隐私权了,根本没必要非要刺探才构成侵犯。</FONT>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0-4-23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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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color=blue>安同学-反方辩手<BR><BR>驳正方35楼明明懂了观点:</FONT></P>
<P><BR><FONT color=blue>该辩手认为:根据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须接受辖区计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且在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因此,用人单位有部分计生工作的职责,进而认为用人单位有权知道员工的婚育情况。<BR>按照这一逻辑,所有的计生部门都可以知道辖区居民的婚姻情况。因此计生部门可以随便去婚姻登记部门和户籍登记部门去查询婚姻状况的,也必须会被接受查询,但事实上相应部门都会拒绝计生部门查询申请。请问正方辩友这是为什么呢?</FONT></P>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0-4-23 0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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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blue>安同学-反方辩手<BR><BR>驳正方42楼大尾巴鱼的观点:<BR><BR>该辩手举例证明:考飞行员的时候,你身上很隐私部位的一个长的很隐私的伤疤都是要被彻底检查的,因此,伤疤作为隐私都要被调查,何况婚姻状况呢?这个例子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作为飞行员,需要有健康的身体素质,而很细微的伤疤可能牵扯到身体隐患问题,所以,需要加以彻底检查。但这恰恰证实了,用人单位只能了解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案件中,婚姻状况作为孙二娘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情况,而且是个人隐私,用人单位就不能询问。</FONT>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0-4-23 0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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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blue>安同学-反方辩手<BR><BR>驳正方多人的观点(如45楼安娜):<BR><BR>正方认为:等孙二娘生了,那问题就大了。劳动法规定:在职位期间怀孕了,公司不能辞退她,并且在孙二娘怀孕和哺乳期没满时,如果合同到期了,还应该与她续合同。 对于这个风险,公司给予防范难道就是错的吗?<BR>反方明确答复:你这么给予防范这个风险正是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正方的立论中也举了2个案例证明招聘适育龄妇女的错误并声称不再招聘,这样的行为体现了对适育龄妇女的就业歧视,反方可以得出正方有就业歧视行为的结论。</FONT>

安安的爸爸 发表于 2010-4-23 03: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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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 color=blue>安同学-反方辩手<BR><BR>驳正方主要观点(如72楼大尾巴的鱼):<BR><BR>正方认为,孙二娘在签订合同时隐瞒婚姻状况构成了欺诈,理由有:其一、其二、其三、其四。<BR>首先,其四的解释中声称蒋门神其实就是想找一个未婚的,担心此人如果已婚的话短时间内有生育风险,会导致酒楼无法正常运作。该说法构成了就业歧视,违反了《就业促进法》的规定。<BR>其次,某警察上演无间道,卧底黑社会,黑社会老大问他:你为什么要投奔我啊。如果该警察不能“欺诈”,那他只能回答:对不起,我是卧底。然后他只能任务失败并性命难保。但是,事实上,该警察会巧妙回答并最终打入敌人内部及胜利破坏了黑社会团体。但绝对不会被认为该警察“欺诈”了,因为,他的巧妙回答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同理,应聘时隐瞒婚姻状况是否构成欺诈,也要看是否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那么《劳动合同法》这么一部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是判断孙二娘是否欺诈的关键所在。<BR>反方想提醒正方注意一下,要从深层次方面去理解法律中“欺诈”的含义。单单是因为孙二娘对自己的婚姻状况有所隐瞒就说是构成欺诈,那这样的逻辑是不符合大众逻辑,也不符合法律逻辑,相信这也不是立法者的立法初衷。因为,即使她是在婚姻状况方面对用人单位有所隐瞒,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对合同不会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只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请问正方辩友:已婚与否与你、我去签订劳动合同有直接的关联吗?答案很显然是没有啊。因此,应聘时隐瞒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婚姻状况并不构成欺诈。<BR>最后,反方强调,正方如果认为婚姻状况是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而必须被用人单位询问的,其理由就在于会因女职工怀孕而影响工作,因此,必须询问。那么,正方的该论点因违法(就业歧视法)而不被实践中采信。所以,孙二娘即使隐瞒婚姻状况也不构成欺诈。</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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