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案例
员工A于2008年5月年入职B公司,并签订1年劳动合同;2009年到期后,再续签了1年合同至2010年。因为双方合作愉快,2010年合同到期后B公司提出与员工A续签5年劳动合同,员工A爽快的答应了。后来,在朋友的提醒下,员工A认为,B公司已经连续两次与自己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5月之后,与自己续订劳动合同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人不熟悉法律不知情的情况下,B公司并未行使告知的义务与本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其支付二倍的工资。员工A就此向仲裁提出申诉。员工A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PS:《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解析】:实务操作中,需注意此条规制的是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如果是劳动者拒签的,用人单位无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另外,两倍工资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解析】:实践中应当把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的含义:(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之日的次日。(2)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之日。(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之日。(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满一年后的第一天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Hidden Message ***** 本帖最后由 四眼仔David 于 2010-11-30 12:00 编辑
来学习了,但是要求回复?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回复 2楼 陌上雪 的帖子
谢谢小雪支持~~没有权限了,不能给沙发加分了......
嘻嘻,学安爹弄点人气嘛~~
回复 3楼 我爱书 的帖子
嘻嘻,写的时候想把时间弄长一点,忽略了这个。按实际情况,改回来了...... 希望企业知道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是要给二倍工资的,这个也要2倍啊? 真的学习了。
不过,过了那个之日,该怎么办呢? 就过期了? 改过之后,应该会得到仲裁的支持! 要得到補償支持很難,因該員工已經與公司簽訂了固定合同!:hug:
第二次合同到期之后,隔一个星期再签固定合同就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非续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