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YSH 发表于 2011-4-14 10:42:00

支持6楼的说法,有这样的规定。

ygffanny 发表于 2011-4-14 10:59:50

个人认为双方既有约定,签了合同,按照北京的社保标准缴纳。所以,按照北京的标准,是可以的。工作地点应该双方可以约定的吧

simpl2008 发表于 2011-4-14 13:50:56

应该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工作所在地的。

上善若水2010 发表于 2011-4-14 14:48:54

案例中提到的情况是很多集团公司会遇到的难题,如果上海只是办事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签定合同参保的话,应该要考虑通过当地的人事代理机构更好一些。
理想的用工管理是能保证三统一,劳动关系签定地、工作地、参保地在同一地点。这样做不只是为了企业安全,同时对职工在医疗就医、生育、工伤等遇待享受方面提供了便利。
案例中员工提出的补差要求是可以理解的,咨询了一下公司的法务,他认为员工的工资标准要适用工作所在地的工资水平。所以,公司应当考虑地区生活差异给予外派员工外派补助。(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4-14 14:58 编辑

被贬的女巫 发表于 2011-4-14 16:15:31

我上家的公司就是在武汉的办事处,所以我们的劳动合同是和深圳总部签订的,后面的裁员补偿金之类的计算都是按照深圳的标准计算。
至于,社保,经协商后,是武汉的子公司在武汉代缴的。。。。

哈哈的生日 发表于 2011-4-14 16:47:32

应该是按照工作所在地的工资标准来算吧

bujishuixian 发表于 2011-4-14 17:00:01

个人觉得应该在劳动合同关系建立地即北京,因为社保也是在北京购买的。现派驻到异地,通过协商的方式,公司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保证员工在工作所在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飞翔2000 发表于 2011-4-14 17:25:23

这个可以在派遣之前协商好的,以北京为准也合道理,因为劳动关系在那里,以上海为准也可以,因为实际工作生活在那里

HR剑客 发表于 2011-4-14 19:42:18

按确立劳动关系的企业所在地执行。

wushijun 发表于 2011-4-15 09:30:54

个人认为,劳动关系虽在北京,但工作地在上海,生活也在上海,应该执行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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