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解除后“故意”怀孕,受保护吗?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9-21 18:08 编辑案情:
小王2007年应聘到一家公司担任部门主管一职,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进行了改革开拓了新业务,小王渐觉工作压力大,交办的很多工作任务都无法按期完成。部门经理让小王参加公司相关业务培训一个月。培训结束后,小王的工作仍然没有起色。2009年6月15日,公司以小王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前30日通知小王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时间为2009年7月15日。该日,公司正式为小王办理离职。
2009年7月25日,小王去医院检查身体,发现自己已怀孕一个月。于是,小王向公司提出恢复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小王怀孕应当属于公司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后“故意”怀孕,与公司毫不相干因此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
请问:小王的主张能得到仲裁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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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若水的分享
学习 这下惨了。 产假90天。这还九个月呢。完后还有哺乳期。
要我说,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安排个工资低的岗位,想办法让其自己走人吧。企业不能辞退,员工自己走人应该可以吧。 学习了。
还不知道会有这样的情况存在。 谢谢楼主。 我觉得如果是讨论,把答案遮住会更好点。
貌似还是沙发{:5_239:} 换个闲岗位待下去。。。貌似也行吧 期待答案哦 看来已有定论了,看结果 没办法了,调岗吧。表和孕妇作对 为学习而来 显然支持怀孕女职工!
这事好象也没办法,总不能怕怀孕就支付代通知金吧,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