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wshu 发表于 2014-12-19 11:31:06

很难界定是不是故意怀孕,从日期来看,其怀孕在保护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gyliangyuan 发表于 2014-12-24 17:13:34

坚决回复,看仲裁结果

pydezr 发表于 2014-12-24 18:39:48

想看一下

徐爽 发表于 2014-12-25 13:07:16

我要看全部

人资小菜 发表于 2014-12-25 17:17:45

当然不能,解除三期员工只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

cherryxufang 发表于 2014-12-26 14:22:47

小王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为她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当中怀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如果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好不要提前30日通知员工,可以已1个月代通金来代替。

sophie1108 发表于 2014-12-27 15:12:11

看来很多情况都和女职工有关系啊。

AMUWANG 发表于 2015-1-4 15:22:35

怀孕哪有故意一说,个人支持小王

AMUWANG 发表于 2015-1-4 15:24:18

本案提醒企业,在利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尽量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而不是选择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后续争议的发生。

支持。要走的人,能让他尽早走就早走。不要留下遗憾 和麻烦。

lvyanxi 发表于 2015-1-15 15:06:25

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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