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gend 发表于 2015-2-16 10:50:0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期属于客观事实,符合法定情形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若劳动者提供相应证明,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即三期结束。

elainelhy 发表于 2015-2-26 11:43:32

“故意”怀孕,有此一说?

shhelen 发表于 2015-3-4 11:03:20

嗯,这个问题确实棘手,谢谢楼主分享{:1_1:}

zhonger33333 发表于 2015-3-4 14:07:23

感谢若水的分享
学习

yzs0408 发表于 2015-3-4 15:19:51

仲裁应该偏向员工的

wx623 发表于 2015-3-27 14:03:22

谢谢分享                  

大特南克斯 发表于 2015-4-3 09:12:38


谢谢分享

大特南克斯 发表于 2015-4-3 09:13:10



谢谢分享

hr-shan 发表于 2015-4-3 16:31:55

案例中不是已经做出了解除了吗?

jojotseng 发表于 2015-4-13 14:06:40

公司办理离职的时候并不知道员工怀孕,且员工本人也没有告知公司,离职流程没有问题的话,这种仲裁应该不支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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