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gend
发表于 2015-2-16 10:50:00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三期属于客观事实,符合法定情形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若劳动者提供相应证明,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法定情形消失时终止,即三期结束。
elainelhy
发表于 2015-2-26 11:43:32
“故意”怀孕,有此一说?
shhelen
发表于 2015-3-4 11:03:20
嗯,这个问题确实棘手,谢谢楼主分享{:1_1:}
zhonger33333
发表于 2015-3-4 14:07:23
感谢若水的分享
学习
yzs0408
发表于 2015-3-4 15:19:51
仲裁应该偏向员工的
wx623
发表于 2015-3-27 14:03:22
谢谢分享
大特南克斯
发表于 2015-4-3 09:12:38
谢谢分享
大特南克斯
发表于 2015-4-3 09:13:10
谢谢分享
hr-shan
发表于 2015-4-3 16:31:55
案例中不是已经做出了解除了吗?
jojotseng
发表于 2015-4-13 14:06:40
公司办理离职的时候并不知道员工怀孕,且员工本人也没有告知公司,离职流程没有问题的话,这种仲裁应该不支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