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念是海 发表于 2011-11-17 13:35:51

本帖最后由 思念是海 于 2011-11-17 13:39 编辑

说说我经历的情况和想法
1.年终奖的意义--------作为年度奖励,对企业和员工甚至社会有不同意义

a.对于员工来讲是一种劳动付出、成绩等因素的肯定和认可;
是一种传统的一年到头后的一种最终收获喜悦,带有一年的收尾和总结性质,具有潜在的提醒意义;
所以,不论薪酬和其他待遇福利有多优厚和竞争力,年终企业的这种“意思“,员工不仅会看成钱,同时也看成一种:抬举,根据分析和模型结果看,深层次的89%以上的人,先重抬举的意思,后看这个钱本身的货币价值。

b.对于企业来讲,不管是计入福利还是工资,直接的是体现一种激励政策;具备一定的主动性
是企业在同行业同业态同区域保持薪酬福利体系竞争力的不二手段;
是企业留用人才,降低核心人才流失的一种措施;(发放时间看)
是企业在流程化管理同时一种人性文化的体现(类同于员工思想);
是企业一年度或财年对卓越业绩和年度成绩向员工、股东和社会公示、汇报的间接形式;
是企业作为组织形态的一种自发激励;
甚至是一种攀比形成的被动福利;
而本质上还是利益协同观念,以利益驱动更大价值实现。

c.从社会角度观察,是多种主体共生并发展的和谐信号

2.实际情况
a.一般情况下,在年终奖进入评审和核算阶段时已离职员工不再享受  
b.在职员工  试用期内不予享受;满一年为核定标准的全额;半年至一年为核定标准的60%;不满半年但试用期通过的,按核定标准/12*在职月数

3.间接接触和经历的其他现实情况--(流口水或汗颜情况)
a.一些大型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特别是央企改制后的,如一些部委下属设计院、科研院类改制后的公司,年终奖一般根据本年度业绩和利润进行一定比例的调配,几十个人的事业部或分支机构,效益正常的话,数百万的年终奖比较一般,当然大头都给了党政一把手,为了减少个税,形式以商场购物卡、实物抽奖(100%中奖:) 笔记本、手机、金条、轿车之类)、年货(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想法设法)、自购后发票报销(打印机、电脑等小家电、办公类为主)、平时分摊、其余小部分现金等多种形式,反正每年核定那么多钱做年终奖,你得想办法分下去,这种单位羡慕的我。据了解这种单位现在还不再少数,虽没亲历,但也间接享受过这些年终奖带来的实惠,哈哈{:4_109:}

b.一些企业以月工资为核定金额,有的在年终饮宴时,老板提着大口袋过来,用报纸封好,是报纸啊,里面8沓、1-沓、2沓的都有,就过三巡,菜过五味,那核心员工就一个个轮流的往宴厅外的休息室走,进去是期盼,出来是喜悦。一顿饭完,年味十足,老板犒劳了功臣、留住了老臣、激励了新秀,员工吃了喝了最后还拿了,皆大欢喜。这种私下的年终“报纸包”也不再少数,为了避税,为了补偿、为了留人、为了台面下的平衡……不过这种“报纸包”基本不是全员享受 ,有幸享受过

c.有的企业,一年销售额上百亿,利润都按个、十位的亿计算,可一些跟着企业和老板的老臣、功臣,企业高管、核心管理、寥寥几人而已,年终也只按制度规定给个几万块(不足10万),忘记了因私人关系拿地少用几千万,忘记了因私人关系,享受国家和地方出口政策节省上千万的……看到自己年底的收获,却忘记了直接创造价值的人,次年元老全部人走楼空   亲历 {:4_80:}

上善若水2010 发表于 2011-11-17 14:29:29

关于年终奖的法律含义及发放的相关规定,感谢马克已经分享得很详细了。
对于没有设立年终奖励的公司员工而言,“年终奖”这三个字听起来会格外的凄凉吧,但身边这样的企业真的为数不少的。因此,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也是至关重要的啊。

少寒 发表于 2011-11-17 14:52:12

这个问题确实不好判的,也许到不同的仲裁委判出来的结果是会有很大区别的,最后肯定也是叫双方协商解决,最后的结果就是单位适当给点钱了事。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单位在薪酬福利中应该明确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及要求,并通过工会公示合法后执行,就可以避免上面的情况发生

如烟如梦 发表于 2011-11-17 15:12:34

呵呵。。我刚才才看了本书提到年终奖,年终奖要根据公司具体规定来看。年底前离职是否需要取得年终奖,要看年终奖的性质和支付条件而定,考察提前离职是否满足年终奖的发放条件{:5_146:}

zjwhr 发表于 2011-11-17 15:38:52

不错,学习了

windysos 发表于 2011-11-17 15:43:29

一,看合同约定;
二,看跟老板的关系;
严格意义上说,没有合同约定的,单位可给可不给。

wushijun 发表于 2011-11-17 15:55:26

我们公司在发放前离职的一律没有。在员工制度里有约定。

笑书 发表于 2011-11-17 15:55:52

根据《深圳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不知道其他城市的法规如何规定。
我给公司做的制度是:只要员工按离职流程正常离职,完全交接工作,则下一个考核周期时(一般是半年)可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奖金,但奖金基数按当期在职月数折算。
给离职员工发放奖金至少有以下好处:
1、员工离职时有所顾虑,如果非正常离职(如不提前一个月,或不完成工作交接等)则拿不到剩余奖金。
2、员工离职时一般提前若干天已有所打算,有奖金激励和考核制约,可引导其保持努力工作,而不是磨洋工混日子。离职前员工的低效率对于公司也是损失。
3、有些企业因离职员工没有奖金,很多员工会等到年后拿到奖金再离职,造成员工集中离职现象,这对于企业十分不利,招聘压力也非常大。保留奖金将使员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离职,这样离职的日期会比较分散,对业务影响也比较小。
4、招聘时和求职者谈薪资,这部分相对有保障的奖金可提升招聘吸引力。
当然,如年底双薪、春节红包之类的,不能算作奖金,必须当时在职的员工才能享用。

蓝色蜻蜓 发表于 2011-11-17 15:56:43

个人认为:如果年终奖是员工工资的一部分,只不过留到年终发放,那无论是员工主动提出离职,还是公司要跟他解除劳动关系,都应该发放给员工;如果公司的工资政策中没有把年终奖纳入工资范畴,而是公司到年终看公司经营业绩而额外制定的福利政策,发放日不在职的员工可不予享受。如果是红包性质,离职员工更加不用考虑的。

tigerben 发表于 2011-11-17 16:35:04

学习了。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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