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经过:2012年2月29日,某部门员工提出离职,并发起离职表,当天领导批复,29日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结束所有工作。 纠纷:在办理离职的过程过,发生了歧义,员工拒绝办理离职,理由是:她2月29日提出离职,是想要3月30日才正式离职,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单位必须让她做到3月30日。经过沟通,员工就是必须做到3也30日,如果单位让她2月29日就离开,就必须单位辞退她,否则坚决不走。 处理结果:经过沟通,办理离职时间为2月29日,但是工资发放到3月15日。 在整个办理过程中,我并未参与谈的过程,只是执行了结果,在执行中发现,员工认为3月1日至15日这部分工资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所以我觉得这样的处理方式并不妥当,给员工传递了错误的信息。 朋友们是否遇到过类似的情况,那么对于员工提出离职,是否必须要到自提出离职之日起30日后方可解除合同,我查过相关法律,没有见过相关条款,欢迎大家给些看法。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