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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离职引发的案例思考

2012-3-2 13:17|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890| 评论: 47|原作者: 景逸轩

摘要: 案例经过:2012年2月29日,某部门员工提出离职,并发起离职表,当天领导批复,29日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结束所有工作。 纠纷:在办理离职的过程过,发生了歧义,员工拒绝办理离职,理由是:她2月29日提出离职,是 ...
     案例经过:2012年2月29日,某部门员工提出离职,并发起离职表,当天领导批复,29日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结束所有工作。
    纠纷:在办理离职的过程过,发生了歧义,员工拒绝办理离职,理由是:她2月29日提出离职,是想要3月30日才正式离职,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前三十天向单位提出,单位必须让她做到3月30日。经过沟通,员工就是必须做到3也30日,如果单位让她2月29日就离开,就必须单位辞退她,否则坚决不走。
    处理结果:经过沟通,办理离职时间为2月29日,但是工资发放到3月15日。

    在整个办理过程中,我并未参与谈的过程,只是执行了结果,在执行中发现,员工认为3月1日至15日这部分工资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给予的经济补偿。所以我觉得这样的处理方式并不妥当,给员工传递了错误的信息。

   朋友们是否遇到过类似的情况,那么对于员工提出离职,是否必须要到自提出离职之日起30日后方可解除合同,我查过相关法律,没有见过相关条款,欢迎大家给些看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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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宠着小猪 2012-3-2 13:13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2-3-2 13:18 编辑

其实我们仔细看法律对解除的规定,很明显要求提前三十天的受益者是企业,法律规定这三十天也是为了给企业足够的时间去寻找辞职者的替代人,是企业的权利。所以企业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即要求员工立即离职,这并不是对员工权益的侵害。
引用 cyf019 2012-3-2 13:23
呵呵,有意思。强大的员工。
引用 宠着小猪 2012-3-2 13:30
因为特法的不理解么!这个很正常啊!
引用 Desert369 2012-3-2 13:33
有点意思,其实三十天只是一个合理的“保护期”,保护企业找人的,当然,企业可以自行放弃,这位HR更有意思!
引用 方西 2012-3-2 13:37
员工主动辞职,企业同意后,可以即辞即走。
引用 stephenzhou 2012-3-2 13:51
实际上还是要双方协商的,三十天是一个期限,三十天后必须走,但在这三十天中具体哪一天走要双方协商并签字,有时员工裸辞,找工作也要时间的,所以企业也要理解一下员工的心情。
引用 秒月 2012-3-2 14:27
是的,要求员工在辞职表中注明离职日期就啥事都没了。
引用 beeyao 2012-3-2 14:28
这种处理结果对于员工来说,应该是有好处的吧?
引用 hanfng 2012-3-2 14:30
有体会。
引用 hanfng 2012-3-2 14:31
实际操作中,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即可。
引用 hanfng 2012-3-2 14:31
得饶人处且饶人吧
引用 逸雪纷飞 2012-3-2 14:35
我们公司的员工都是即辞即走,有的也是交接,从来没有出现30日后再走的情况。
引用 Desert369 2012-3-2 14:39
Desert369 发表于 2012-3-2 13:33
有点意思,其实三十天只是一个合理的“保护期”,保护企业找人的,当然,企业可以自行放弃,这位HR更有意思 ...

哈哈,照这意思,我们早赔的关门了
引用 小差火 2012-3-2 14:48
员工提出离职,那么必然要确定离职日期啊!
引用 小差火 2012-3-2 14:49
这个案子我觉得员工有理!
引用 景逸轩 2012-3-2 15:33
看到大家的回复,我觉得我们的表单上应该加一项离职时间,这样就不容易误会了
引用 小邪魔 2012-3-2 15:40
看离职申请单上的离职时间
引用 惠and惠 2012-3-2 15:47
这员工挺逗啊,我们的员工,巴不得提出离职当天就走人呢
引用 米西萨 2012-3-2 16:19
员工提出,必定确认离职的日期。及时找合适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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