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其中其二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该如何准确界定? 劳动者根据这一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A\是否需要以书面方式提交通知书给公司? B\是否可以即时解除合同? C\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单位如何避免风险,欢迎各位支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