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在员工劳动合同续签问题上,发现了不少细节性的东西!为发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续签问题,在这里向大伙们求救几个问题: 1、关于部份员工超龄问题,大家都明白男工现在60周岁,女工50周岁(宁波地区)为退休年龄,超过该年龄的话,还在公司服务的话,需要签一份返聘合同。现在有个问题,就是关于这个超齡员工,进工厂时是没有超龄的,可能男工还在57周岁,刚好三年合同到期了,到2011.12.31到期。彼此双方还需要续签。也有员工进工厂时就61岁(因特殊原因入厂),对这样的两部份超龄员工,是不是都按超龄员工用返聘合同签定可以的不?前几天有个朋友提起,是按员工进厂时有没有超龄这样来算,如按这个规定的话,我现在单位的几个超龄员工,有一部份是入厂是未超龄,现在超龄,合同到期。有一部份是入厂即超龄,需要签定合同。请大伙支招一下,应该没有区分,统一按返聘合同签定可否? 2、大家如何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因为刚接手这个工作以来,到今年年初有大部份合同到期,发现员工已续签一次劳动合同,等于说固定期限已经签了两次。第一次是三年期限,第二次也是三年期限。这次应该是第三次签订了,合同法里面规定,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如何避免这块啊?还有工龄10以上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如何可以要求员工签定固定限期劳动合同,又降低企业风险少些的呢? 在此,谢谢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