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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拍案说法的一个常见但不简单的劳动纠纷案例

2012-3-12 14:56|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902| 评论: 13|原作者: L.y

摘要: 案例:李某于2010年8月1日入职A公司,但该公司没有及时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直至2011年5月1日,A公司才找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为实际签订日期即2011年5月1日),但仍未为其购买社保 ...
案例:李某于2010年8月1日入职A公司,但该公司没有及时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直至2011年5月1日,A公司才找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日期为实际签订日期即2011年5月1日),但仍未为其购买社保。2011年10月,李某不想在A公司做了,打算追究A公司2010年8月——2011年4月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注:李某目前仍在职)。
问题:
1、李某通过劳动仲裁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0年9月1日——2011年4月30日期间双倍工资,李某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2、李某主动要求放弃追究A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的责任,是否会得到劳动部门的同意?


       乍一看,似乎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问题1的答案是会得到支持,问题2是不会被同意。但既然该案例能放出来,还是应该谨慎点从头分析看看这样的答案是否站得住脚。


问题1:李某通过劳动仲裁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0年9月1日——2011年4月30日期间双倍工资,李某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先假设纠纷受理地证明不存在问题,按照劳动仲裁的流程来分析这个问题。
1、仲裁申请是否会被受理:首先,根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可知,李某的申请属于适用范围。其次,虽然A公司已与李某在11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从5月起签),但李某无法证明在2010年8月与2011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申请有可能会被受理,也有可能不会被受理。关键就在于李某是否能证明这段期间A公司与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后还有仲裁时效,这个放到下文去谈。
    当然,如果仲裁不受理,李某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受理。
2、仲裁时效:从第一条可知,李某的案件即使被受理,也必须首先举证证明2010年9月与2011年4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李某无法举证,则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即可能败诉)。另外,更关键的是是仲裁的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根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一条包含了几个含义:一是仲裁时效期限为一年,二是当事人的权力客观上被侵害了,三是起算期限从当事人应该知道之日起算。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时效的起算时间。李某完全可以声称在2011年10月前,他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力被侵害,而是解除当月(即2011年10月)才知道这一情况。但注意“应该知道”这四个字。
       什么叫“应该知道”:应该知道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概念,包含了三层意思:当事人当时不知道,当事人本来是可以知道的,造成当事人可以知道却实际上不知道的原因是当事人自己造成的。
       最后一层的意思指的是如果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比如为了工作而忍受不追究、故意不查看法律规定、由于疏忽未尽到了解法律规定的义务、公司发出了通知却懒得去看看、甚至故意拖延时间等),那么仲裁时效就从当事人权力在客观上被侵害之日起算。如果是由于不可抗拒力原因或其他非当事人自己造成的原因(比如发生意外事故而昏迷不醒)造成的,那么就不属于应该知道。
       回到案例,根据常理推断,《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颁布的,期间A公司从未缴纳保险等信息李某都是可以知道的。如果李某不能证明造成他不知道的原因是A公司或其他不可抗拒力原因导致的,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很有可能(但不绝对)李某会输在仲裁时效超过一年上,而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补充:如果是因为拖欠劳动报酬的,则不完全适用上面的解释。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最下面一段话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本案例并不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因为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因用人单位违法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问题2:李某主动要求放弃追究A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的责任,是否会得到劳动部门的同意?
       这个问题的答案和显而易见的答案一样,不会被同意,因为缴纳保险是强制性的义务,属于公法法律关系,不可以私自约定、变更、放弃。劳动部门或许不会干涉到底,但绝对不会口头或书面的同意这样的约定。(即劳动局的老师会说这个一定要缴的啊,但他不会去查是不是真的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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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lilianzlh 2012-3-11 10:19
学习了!
引用 海阔天空任翱翔 2012-3-11 10:53
学习了
引用 菊梦 2012-3-12 09:12
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情,可能这样又可能哪样。不过挺佩服能分析的这么透彻。顶!
引用 zwall 2012-3-12 09:41
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不是在用人单位吗
引用 luolala 2012-3-12 11:08
学习了,的确我们在做案例分析的时候很容易忽略时效性的问题
另外,提问:如果李某提起的仲裁是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0年10月——2011年4月期间双倍工资是不是就可以得到支持呢?
引用 mgg258 2012-3-12 13:03
5楼说的对,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引用 知女123 2012-3-12 17:56
2011年10月,李某不想混了,打算追究A公司2010年8月——2011年4月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因此,也只是部分期间超过仲裁时效,2010年11月-2011年4月期间的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未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
引用 wge602 2012-4-16 11:24
学习贴
引用 平安幸福 2012-4-23 20:09
学习了,希望以后有好的案例继续分享。
引用 茶宝 2012-5-20 22:32
时效这个问题真的在处理实例中被忽略,我们公司一般都给钱了事,不愿意多纠缠
引用 Zdj420 2012-5-20 23:11
做个有心人
引用 ycdbkun 2012-5-21 10:12
回答第1个问题:其它省我不清楚,但在浙江省,楼主案例中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并未超过,该员工2010年8月1日进司,双倍工资应从2010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1年8月31日结束,仲裁时效在浙江省从201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一年,所以,在2012年8月31日前提起劳动仲裁,都视为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即双倍工资时效从11个月到期开始计算一年。但根据本人所知,广东省就不是这么规定的,该省规定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往前推一年。
回答第2个问题:李某放弃追索社会保险的权利是允许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会在申请人未提出该项仲裁申请的情况下去追究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所以,楼主对该类案件不能一概而论。
引用 vivi198207 2012-9-14 14:09
如果员工能提供那期间的工资证明,是否能证明他在该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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