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通金的几个常见误解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在实践中,对代通金常常存在如下误解。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者经协商同意的,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无须支付代通金。 2、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的,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构成违法解雇。其后果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并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待通金,单位也不能扣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选择主张赔偿金的,无需另行支付代通金。也就是说,代通金只能适用于合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4、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如果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的,需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的,属于程序违法,此时构成违法解雇。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而非仅仅补发一个月的代通金就可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