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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通金的几个常见误解

2012-3-12 15:38|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2204| 评论: 31|原作者: 31号

摘要: 对代通金的几个常见误解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 ...

对代通金的几个常见误解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在实践中,对代通金常常存在如下误解。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者经协商同意的,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无须支付代通金。

2、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的,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构成违法解雇。其后果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并不需要支付一个月待通金,单位也不能扣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选择主张赔偿金的,无需另行支付代通金。也就是说,代通金只能适用于合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

4、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如果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的,需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应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的,属于程序违法,此时构成违法解雇。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而非仅仅补发一个月的代通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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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kuai乐 2012-3-12 15:37
也就是说31认为只有规定的那三条有代通知金?
实操中3、4条有疑问,看各地实际情况了
引用 锡城风 2012-3-12 15:44
学习下~第三条的确要看地方性规定的。。
引用 费加罗 2012-3-12 15:46
有消息说《劳动合同法》要修改了。等一下吧。
引用 ycdbkun 2012-3-12 15:53
另外,有一点要补充说明,就是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是一样的。
经济补偿所说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而代通知金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引用 糖糖2003 2012-3-12 15:59
貌似代通金方面的知识有待学习
实际操作中支付带通金的很少
引用 贾定乾 2012-3-12 16:14
学习了 谢谢!
引用 昊天860401 2012-3-12 16:22
学习了,不错的东西
引用 四眼仔David 2012-3-12 16:27
锡城风 发表于 2012-3-12 15:44
学习下~第三条的确要看地方性规定的。。

想问问,目前哪几个地方规定了违法解除还要给代通知金啊?
引用 31号 2012-3-12 16:28
ycdbkun 发表于 2012-3-12 15:53
另外,有一点要补充说明,就是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不是一样的。
经济补偿所说的月工资指劳动者 ...

是的,代通金不存在三倍封顶的
引用 锡城风 2012-3-12 16:46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2-3-12 16:27
想问问,目前哪几个地方规定了违法解除还要给代通知金啊?

似乎看错了~~是第二点~~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引用 四眼仔David 2012-3-12 17:06
锡城风 发表于 2012-3-12 16:46
似乎看错了~~是第二点~~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哦哦~~关于这一点,广东前年底曾经出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一项,就是关于员工离职,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用人单位又找不到实际损失的证明证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可以按照该员工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折算成日工资,然后计算员工赔偿用人单位所谓的“代通知金”,没提前多少天就赔偿多少天......
但仅仅还是个征求意见稿,到现在,也还没见说实施......
引用 锡城风 2012-3-12 17:51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2-3-12 17:06
哦哦~~关于这一点,广东前年底曾经出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一项,就是关于员工离职,没有提前30天通知 ...

好吧~~看来还只是意见稿呢~~其他地方对这个都没有规定~~
引用 Aiscorpio 2012-3-13 09:42
呵呵呵额呵呵呵呵
引用 最爱QIQI 2012-3-13 10:36
我們已按意見稿實施了。。。。
引用 晓荷滴露 2012-3-13 11:54
thanks for sharing.
引用 冰点华华 2012-3-13 12:30
学习了,感谢楼上各位
引用 zxxhr 2012-3-13 13:39
另外补充一点  代通知金的金额  所说的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里面指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并不包含加班费等

定的数值,劳动者也正是基于自身劳动力价值的稳定货币体现来确定自身生活质量。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中 “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中的 “工资标准”应该是劳动合同书中所体现的,在正常情况下的劳动报酬稳定给付数额。如
引用 31号 2012-3-13 13:52
zxxhr 发表于 2012-3-13 13:39
另外补充一点  代通知金的金额  所说的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里面指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并不包含加班费等
...

个人认为,正常情况下的工资,区别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所以,如果加班费、奖金、补贴等如果属于常规性项目,也应当计算在内。
引用 sunnymay 2012-3-13 14:41
学习了,谢谢各位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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