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历经笔试、面试,小纪顺利接到招聘单位发给她的入职通知书和体检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载明的事项,向该单位提交了个人档案、工资卡账号及原单位的离职证明等。然而,就在预定上班时间的前两天,该单位突然通知她不用来上班了。她急问原因,该单位却不理睬她。小纪认为该单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体检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元。法院审理后,只判决该单位向其支付体检费320元及部分交通费,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小纪不服判决欲上诉,经律师解释才决定息诉服判。 评析: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招聘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录用某人。至于该单位已发入职通知书随后又反悔,尽管如此做事欠佳,但其在体检后认为小纪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也可以作为弃录条件,不能因其发过一份入职通知书就必须录用小纪。鉴于以上原因,招聘单位决定不予录用小纪并无不当。由于小纪参加体检是在接到该单位的入职及体检通知书后,按单位特定要求参加的,故体检费用应由该单位支付。对于小纪预支的这笔费用,该单位应予偿还。至于精神损失补偿和误工费,因诉求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决定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