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的支付情形和标准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并不是用人单位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第四十条规定三种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合同或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除了地方有特殊的规定外,可不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但也有一些地方对此有特别规定,如上海规定,《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