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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里的工作地点问题
2012-4-13 09:02
|
发布者:
蟹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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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029
|
评论:
7
|
原作者: woolf0223
摘要
: 劳动合同里的工作地点是否一定要明确为:什么路几号的?可以笼统写某个城市吗? 公司 总部在上海,分公司在广州,那广州同事的劳动合同里的工作地点就注明:广州吗?因为这个还涉及到以后要搬家。 请指教!谢谢 .. ...
劳动合同里的工作地点是否一定要明确为:什么路几号的?可以笼统写某个城市吗?
公司 总部在上海,分公司在广州,那广州同事的劳动合同里的工作地点就注明:广州吗?因为这个还涉及到以后要搬家。
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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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stephenzhou
2012-4-12 14:14
不需要具体到路的多少号,只需写城市即可。分公司在广州,可以在劳动合同里面写上海和广州两个地方,也可以只写广州,欢迎专家指正。
引用
adingwei1225
2012-4-12 15:27
08年之后,劳动合同的地点问题是个重点改进点,公司用工地点与 公司注册地点存在盲点,企业在外派工作、劳动争议诉讼、辞退员工等方面都有文章可做!
合同中的甲方不管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签上上海、广州,这样对公司有利!
引用
小猪崽
2012-4-12 15:31
写大的地点就可以了 以后员工需要出差时候记得写出差申请单就可以了!
引用
刘子衿
2012-4-12 15:58
我们这现在就要写很具体的地方。。。。
审查合同就审查3个地方”工作地点,发薪日期,薪资的标准和支付“,其他地方随意浏览下,没发现就过了。
另外,是最近才严的,以前不这样。
引用
刘子衿
2012-4-12 15:59
建议写好了试试去。不行再改咯,实在不行和员工说好了,先写上审查,然后审查完再补上呗。
引用
hytao
2012-4-12 16:22
合同还要审查的啊。我们现在新厂就只是在广东省劳动厅下载个样本填写好就完事了。这样可以不?
引用
南极人
2012-4-13 10:47
本帖最后由 南极人 于 2012-4-13 11:03 编辑
不用,只要写明地点就是了。比如销售人员,他们的工作地点可不是在某个固定的地点。
我公司的做法是:直接写中国大陆,出现问题了劳动仲裁最多说是无效,然后根据劳动者的经常工作地点来确认而已,没什么大的风险。
根据楼主的案例,建议:
1、如果明确了公司要搬家,具体搬到什么地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两个具体指向的工作地点,并注明大致执行时间。
2、如果不明确,就参照我公司的做法吧,呵呵。
其实工作地点写的太大,具体指向不明的,往往被认定无效。
搬家也是这样的,劳动合同指向不明或无明确约定的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执行:
深圳:
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上海也有类似的规定。因为此种情况相当于是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为就劳动合同变更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对于要搬家的,不管怎么写,一般情况下员工不愿意的话,都要付出一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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