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在2008年10月10日进厂,2011年10月10日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签订的基本工资为1250。在2011年12月被升为组长,基本工资调整成为1500。2012年4月由于该组员工及领导反映该员工不适合担任组长岗位,于2012年4月10日宣布该员工不再担任组长岗位,并将员工基本工资降低为1350。由于员工本人不认可降薪决定,所以没有在降薪单上签字。但由于公司规定员工必须在降薪单上签字才能实行。 现在导致以下两种观点:1、我认为可以强制将员工工资降低为1350,因为劳动合同签订的为1250,并未达到下限,且高于当地最低工资。另这应该是公司内部管理的权利,应该不违背国家立法本意。 2、我老大认为没有员工纸面签字强制降低已实行了多个月份的基本工资不合理,一般仲裁会认定实行多个月份的基本工资为最新、既定的基本工资。如果强制,可能会输掉仲裁。 求解于各位老鸟及专家。最好给个仲裁实例或理论、法律条款支持,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