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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竞业禁止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区别分析

2012-4-28 09:00| 发布者: 蟹蓝| 查看: 717| 评论: 55|原作者: 宠着小猪

摘要: 公司法竞业禁止原则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经理)不得在公司外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的行业活动。 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 ...
公司法竞业禁止原则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经理)不得在公司外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存在竞争的行业活动。
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超过2年),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经业务。做这种约定的同时,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约定无效。 两者都对个人利益加以限制,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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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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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惩戒方式和功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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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的竞业行为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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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理论确立的规范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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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听春雨洁秋实 2012-4-27 12:53
真的很不错
引用 stephenzhou 2012-4-27 13:04
学习了。
引用 newgan 2012-4-27 16:41
额,公司法。。。一眼都没看过。。。
引用 sh1985l 2012-4-28 08:32
有必要学习一下
引用 南极人 2012-4-28 09:34
学习了!
引用 lwhlwf 2012-4-28 09:41
先回复一下  再看看
引用 elana 2012-4-28 15:04
学习
引用 etbb-etbb 2012-4-28 18:32
学习学习
引用 so_so 2012-4-29 00:17
又学习了
引用 wge602 2012-4-29 14:15
有必要学习一下
引用 Audy.zhang 2012-5-2 07:53
谢谢分享
引用 hytao 2012-5-2 08:16
谢谢分享。
引用 易团军 2012-5-2 11:38
学习学习
引用 宇一子衿 2012-5-2 17:04
看一下
引用 宇一子衿 2012-5-2 17:10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貌似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啊
引用 傻傻的劲草 2012-5-3 08:19
学习了。
引用 cmfu01 2012-5-3 08:29
这个有意思,看看
引用 dmluo 2012-5-3 08:58
期待详细内容
引用 tengo 2012-5-3 09:03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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