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若3月5日第一天上班,4月29日办理完离职交接正式离职。共工作一个月又23天,属主动辞职。企业此期间未签劳动合同。那赔偿金计算时,“每月”怎么理解? 是每够一个月,赔偿一月工资,不够的零头不算。还是按实际天数,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例子的日期,赔偿金是给一个月工资,还是给一个月又23天的工资? 另外,有个帖子里,看到说因为企业逾期没签劳动合同,所以应该从用工之日就按正式员工对待,没有试用期,也就是直接按约定工资,不按试用期约定的80%。----不知道这个说法的法律依据是哪条? 或者有什么实际案例做参考依据吗? 另,因企业没签劳动合同,那员工主动辞职,应该就不需要提前3天或提前30天,也不需要所谓的书面辞职申请了吧?----这个我觉得应该是这样,可以又觉得有些矛盾的地方,不知道哪里能找到条文或者案例作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