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如下,请大家谈谈自己的看法: A公司设计的劳动合同里有几处关键内容非常不清晰,具体内容如下: 1.合同期限1年,但是试用期设置30-90天 2.无明确的岗位、工作地点,用“双方协商决定”代替 3.没有明确试用期工资,但是有明确了试用期 4.转正后工资只有一个基本工资600元,然后就是“其他工资参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并明确了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 5.劳动合同签订后不给员工本人,全部公司存档 6.签订合同时给员工签了一个《劳动合同签订通知单》,上面有一天“已知晓劳动合同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愿” 我的问题: 1.关于上述问题第一条,“30-90天”的设置是否合法?
2.关于上述问题第2、3条如果在试用期内发生劳务纠纷工资标准如何确定,是通岗同薪还是最低标准?
3.转正后发生纠纷是按照转正后的实际所得工资标准计算赔偿,还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
4.此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
5.仲裁是否因为员工签了上述第6条的内容而认定劳动合同有效呢?
有没有同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过此类情况的,都是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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