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规定中第八条原文如下: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针对深圳,企业有交生育保险,但实际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还是由企业来承担的,并不能直接向社保局申领。针对此情况,企业在发放生育津贴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为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