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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习《工伤认定与争议处理技巧》案例分享 [打印本页]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6-25 10:42
标题: 学习《工伤认定与争议处理技巧》案例分享
一、工伤职工的法律责任追究问题
(一)、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
可以追究。、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数不超过工资的2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追偿注意事项:
1、追偿不能影响职工认定工伤
2、不能影响职工的工伤待遇,损失不得从工伤待遇中扣除
3、不能不考虑社会影响
(二)、造成工伤事故的工伤职工能否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6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
1、工伤医疗期内不能解除
2、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未出具前不能解除
3、劳动能力鉴定为工伤1-4级不构成犯罪的尽量不解除(1-4级要保留劳动关系,但只需要交医疗保险即可)。
二、概念解析与注意事项
(一)、工资与福利的区别
1、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福利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
2、工资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福利有时候需要提供发票,如手机费、交通费报销等
3、工资是只要企业发马上就可以享受,福利有时是长远的,如保险、公积金等。
(二)、界定劳务关系应遵循的三大原则
1、看年龄 是否已到退休年龄;
2、看身份,有无特殊情况: 如在校学生、兼职、顾问、退休返聘等
3、单位是否行使了管理权:有无考勤管理、奖罚管理等。
(三)、聘用劳务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获得劳务人员的身份证明:如学生证、退休证等
2、签订劳务协议的注意事项:
A、找准法律定位 (民法、合同法)B、术语要准确 C、要明确争议途径为民事途径。D、解除终止情况要明确。E、明确无补偿金
3、参加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商业保险是要用来冲抵企业的用工责任。
(四)、劳动关系确认的主要证据与顺序原则
1、有合同首先看合同
2、其次看工资支付关系
3、社会保险的缴纳关系
4、看档案关系。
三、案例分享(答案见回复后隐藏)
(不是故弄玄虚,一方面是希望能引起大家的思考,另一方面是刚从香儿那里学会了使用隐藏工具,想尝试一下,呵呵。)
1、张某是江苏某公司的员工。有天上午11:00点,张某在工作期间上厕所,由于厕所地面湿滑,导致被摔伤。请问:张某能被认定为工作吗?
2、刘某夫妇同在某砖厂工作,刘某是电工,其妻子为制砖机看守员。由于工作性质比较机动,刘某经常代替妻子工作,为此还受到了厂领导的批评。有一天,刘某在顶岗时,看到机器滚带出故障,就用铁锨清理,结果不慎导致右腿被卷入机器受伤。请问:刘某能认定为工伤吗?
3、李先生是某报社编辑,有天下午3点,编完手头上的稿件后,李先生到报社设立的专门吸烟区去吸烟。在往沙发上落座时,由于自己不慎,被旁边的茶几拌倒,导致头部被严重撞伤。请问:李先生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4、何女士在一家乡镇企业工作,有天上午7:50分,何女士骑自行车到单位上班,在厂内停放自行车时,被厂子的看院狗咬伤。请问:何女士能被认定为工伤吗?她的事情该如何处理?
5、某电梯公司在1997年招聘了一名油漆工何某,2006年6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与何某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2006年7月1日,何某去一家家具公司继续从事喷漆工作,2006年9月,何某感到身体不适,怀疑是患了职业病,于是,何某到电梯公司要求做职业病健康检查。请问:何某如果检查出得了职业病,责任如何承担?
6、周女士是北京某公司员工,2010年12月5日下午5:00,周女士下班回家时被一公交车碾死。由于周女士是被公交车的后轮碾死,因此交警出具的结论为无法确定双方责任。请问:周女士能认定为工伤吗?
5 x/ c, O; W# y/ \: v
7、2010年3月,某公司因工作原因发布招聘信息,要求:应聘人员要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工作经验、。何先生持北京某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到公司应聘,被录用。并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4.1----2013.3.31.,其中约定试用期6个月。2010年5月,何先生下途中被摩托车撞伤,经鉴定不负责任。2010年6月,何先生被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伤残5级。
2010年8月,一次偶然的机会,某公司与北京某大学联合开发软件项目,经了解,何先生根本未在北京某大学学习过,其证书为伪造的。
请问:某公司可否解除与何先生的劳动合同?
' M4 L% O% r! k" N6 P" P* N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6-25 10:44 编辑
) e: f d/ G+ F5 S; Y; M
; K# h6 v% @0 A" c6 S5 o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6-25 10:45 编辑 8 |' J% t. e8 j9 C# \ k
( M* g4 c f: P9 G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6-25 10:49 编辑
( Q' z' R2 z5 x8 E
( }$ [$ g( \1 }# Y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6-25 11:00 编辑
, t! _7 Z5 C: T6 v: I' I1 ?0 Z( V5 O
作者: jerico 时间: 2011-6-25 10:45
学习一下,有几个项目还真不能确定,看看答案。
作者: 宠着小猪 时间: 2011-6-25 10:59
感谢若水的分享!!
( I0 A! A$ L |3 ^劳动合同法39条也受你说的第(二)项限制?8 y8 I* V) S+ @
本帖最后由 宠着小猪 于 2011-6-25 11:08 编辑
) L. X1 Y T4 T! Z2 c2 _
8 _) f/ b6 z+ u' O# j
作者: hlyjmq 时间: 2011-6-25 11:07
谢谢分享了
作者: luyifei26 时间: 2011-6-25 11:09
很想看看答案,尤其是被狗咬伤的![](static/image/smiley/naizuihai/20090226104217232.gif)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6-25 11:29
为了看内容,回答第一个问题:
0 ]4 Q$ ^$ u4 _4 k4 E. I3 A% r2 [' p- \& L6 ], J2 Y
张某应该被认定为工伤!理由就是工作时间从为了解决必要的生理需求而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种生理需求包括喝水、上厕所等。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6-25 11:38
对“狗咬”的答案质疑:
`# i( D; I# T' H) s$ I8 Q个人认为应该认定为工伤,理由:
. o1 U# |- D. B1、停自行车可以理解为必要的工作准备。
2 v: C" S+ C2 E. d6 B4 |! L4 \0 G* f2、狗是厂子的
作者: fanyehai 时间: 2011-6-25 11:38
学习一下 ,多谢!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6-25 11:42
“吸烟”那个异议:$ O H0 {9 \. k
对“烟鬼”来说,吸烟也是基本生理需求!
作者: 一叶碧云 时间: 2011-6-25 12:08
回复 9楼 一叶碧云 的帖子; |- j/ _) }: w/ y. ^! X0 m
) D% B2 c; S/ Q
这个编辑也是笨蛋,非说吸烟啊?就说看稿子的……以后再吸烟一定要带个稿子![](static/image/smiley/default/titter.gif)
0 D$ ~( ^6 K" p }7 x6 r8 k
作者: 凊伈 时间: 2011-6-25 12:14
若水辛苦了
作者: 常诚 时间: 2011-6-25 12:50
回复 9楼 一叶碧云 的帖子
! u( H( ^9 l+ u; N/ B8 S
- j u9 L; |& p3 i9 }8 E1 w2 M o0 n, U9 B1 E# K m/ |: q. u
既然都是“烟鬼”了,那说明不是人,哈哈,而是鬼。
! q7 ^$ Q# T& S, K; D" L( G+ h
5 l Y) L+ D0 P, _( n3 p# M7 Z这样的分享方式真的很不错的哦。+ a8 |& r+ O$ u. v$ ~2 J ^- [" }) }
1 s: @. V' q+ j; Y1 G+ i
作者: 双人“鱼” 时间: 2011-6-25 13:26
工伤我还没有怎么处理过。过来乖乖地学习。。。![](static/image/smiley/tiger/28.gif)
作者: 歪歪静思 时间: 2011-6-25 14:32
学习下![](static/image/smiley/naizuihai/20090328120752860.gif)
作者: tiandandan 时间: 2011-6-25 15:52
(ˇˍˇ) 想~知道你的答案
作者: 芋儿 时间: 2011-6-25 15:57
看看自己答的怎么样
作者: 富力 时间: 2011-6-25 16:57
看看答对了多少题
作者: 山村牧童 时间: 2011-6-25 17:30
学习的心态一天也没有停止,感谢分享!
作者: 天涯乡思 时间: 2011-6-25 17:57
谢谢分享了 " o7 {* G; L5 Z- l
作者: 菲菲么么 时间: 2011-6-25 18:54
12456应被认定为工伤;3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5 U8 p8 ?# u: d' l* Q该公司不可以与何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经工伤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作者: 清风小刘 时间: 2011-6-25 20:41
先顶,在好好看看,学习学习。
作者: 一锋化千羽 时间: 2011-6-26 23:07
偶来学习,非常不错的分享
作者: Iris-君 时间: 2011-6-26 23:44
谢谢分享啊
作者: cjj204 时间: 2011-6-27 08:35
$ D' _3 _1 V, @3 [% A+ T r+ u) @
谢谢分享了
作者: 蓝色翅膀 时间: 2011-6-27 09:13
1,2,3 ,6可以认定为工伤0 \2 r# v5 W$ P/ L9 e5 f
5:如果查出来有职业病,应该由原电梯公司负责
/ V2 t" U' M8 M2 W7: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 C1 ?/ W; l# S看下答案,不知道回答的是否正确
作者: 搏浪人 时间: 2011-6-27 09:26
学习,永恒的主题
作者: 朱小杨 时间: 2011-6-27 09:27
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mbadrno1 时间: 2011-6-27 09:47
不错的案例,法律最务实,比绩效都可看,谢谢
作者: 如梦@ 时间: 2011-6-27 11:10
案例很精辟。看看答案!
作者: 杨柳垂绿 时间: 2011-6-27 11:46
学习一下
作者: 乐心居 时间: 2011-6-27 13:59
地方性政策有区别,广东的惠州在工作认定结果没出来前不能解除合同,哪怕工伤认定结果出来,但劳动能力等级签订结果没出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说一旦解除劳动合同,工伤基金不再负责?问依据,说没有,只是科长去省开会时,内部是这么说也是这么操作的。晕!!
作者: 糖糖2003 时间: 2011-6-27 14:04
看看 学习
作者: zaozaoevelly 时间: 2011-6-27 14:50
回复 1楼 上善若水2010 的帖子+ @$ T0 T4 s0 I4 A+ {& }% u5 U
对这一块不熟 学习下~
% f. h+ y" Q! l! I" W
& A+ x4 w! Q: a* s0 l1 Y1 a$ {
作者: emilylml 时间: 2011-6-27 17:01
高手、高手,学习啊
作者: emilylml 时间: 2011-6-27 17:06
回复 1楼 上善若水2010 的帖子. H. V! v3 D& j' a9 Y
+ i: @0 b) [/ V- M3 e Y' X7 `
前几天公司发生一职工摔伤事件,工伤是没错的,但是药费不到2000.我部门领导怕此小事故工伤影响以后工伤的缴费比例,所以直接报销没有走工伤,大家是如何评价此事,或者处理最好!请教高手
) k; E# ]1 c/ _+ @0 q, U! _2 H
作者: afrabb 时间: 2011-6-27 17:10
没有负责过这类型工作,但是HR还是全方位了解
4 ]( j! T5 X& _9 t学习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6-27 19:17
回复 35楼 emilylml 的帖子& ]! [: G0 N. f: j$ ^
工伤的缴费费率,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通常分为三个档次。各地基准费率(如北京地区为0.5%、1%、2%)有所不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N) c, \( O' {, ]* \* B
工伤缴费比率主要和行业性质特点有直接关系,在开户帐户时已经由工伤机构进行了确定。不会因为单位年度内发生几次工伤而不定期调整缴费比率。7 U3 E6 ^+ c: G( z- j3 d
单位发生工伤自己报销这样的做法还是不妥,会有风险,比如以后旧伤复发或是后续治疗、后遗症等发生的不确定费用,如果到时再想申报就晚了。% d/ I( e5 k/ \1 Z4 i' K# c
& Q8 w' U$ G! l+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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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IYUN1013 时间: 2011-6-28 09:57
正在认真的看 要好好研究研究的
作者: qwertyui19 时间: 2011-6-28 10:43
感谢分享!
作者: hxf731 时间: 2011-6-28 12:23
学习一下
作者: love越狱 时间: 2011-6-28 14:14
看答案来着
作者: ivy-g 时间: 2011-6-28 14:24
来学习一下
作者: emilylml 时间: 2011-6-28 16:06
回复 37楼 上善若水2010 的帖子5 V8 p3 t% I9 j9 E' s
恩,解释的很清楚。我也咨询过工伤保险科了,人家的回答和以上说法是符合的。但是领导说让我再进一步咨询,我也找不到说服法律文件。不知道您以上的说法是否有文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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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iuyuanbo6688 时间: 2011-6-28 19:35
想知道答案,多谢了!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6-28 20:34
回复 43楼 emilylml 的帖子
2 {! k$ C" J- _$ g; x' L# ~$ w4 Q" y& G; K8 }4 N, _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1 h- |& i2 W+ K4 m% Q. n5 H0 p3 G" y( p 具体的费率级差标准,要看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了。除非是高危行业,一般企业都是按1%或0.5%比例来核定的。- Y9 t8 U9 S N+ @
作者: 成几米 时间: 2011-6-28 21:02
看看答案!!
作者: haos 时间: 2011-6-29 18:46
最近正在为工伤伤神,快学习下
作者: s80s1b27 时间: 2011-6-30 05:53
1、属于工伤,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4 C: s$ }/ O8 n; V7 L) \; e1 P# s
2、不是,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受的伤。
7 N; _" h! M R# f1 `( d3、不是,因为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即使按照临时解决生理需要的话,也是李先生自己的原因。) o3 h1 J0 |' ?) R
4、属于工伤,何女士在上班前从事预备性工作,而且也是在工厂范围内 ,属于工作地点。
* R. L3 @; a! _0 P# u5、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1 `0 T. u3 ]+ w1 X: T- }8 f& }) J
6、交警无法认定责任大小,就是说无法证明周女士是非主要责任,那么就要通过法院来认定,法院无法认定,则不能认为是工伤。
9 I! Y- `/ J3 m) {! B. m! Q! P7、单位可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第39条是绝对解除情形。
作者: 飞翔2000 时间: 2011-7-2 13:42
案例很精彩,很具有代表性,上善辛苦了
作者: jhzhuzy 时间: 2011-7-2 14:23
谢谢分享
作者: 锦瑟-华年 时间: 2011-7-5 10:30
学习一下,看看我的经验感觉是不是正确
作者: 曹世纪 时间: 2011-7-5 14:04
多谢分享~![](static/image/smiley/naizuihai/20081119102643739.jpg)
作者: LiuLiu168 时间: 2011-7-5 14:55
学习一下!!!谢谢分享!!
作者: lihao102603 时间: 2011-7-5 15:40
谢谢分享,楼主辛苦
作者: 芒果11 时间: 2011-7-6 13:14
来学习的
作者: limay 时间: 2011-7-7 11:31
参考一下
作者: zhanghaixia 时间: 2011-7-7 16:03
谢谢分享!
作者: Arthur2011 时间: 2011-7-7 17:01
! {2 [. K/ J! V' F1 W# w5 ~
好好学习 天天向上
作者: kiddwang 时间: 2011-7-8 14:25
看看答案如何
作者: aileen1202 时间: 2011-7-9 13:39
看得太晕了~~
作者: w_h_1016 时间: 2011-7-9 14:00
暂时还没有接触过工伤问题,帖子很好,让我先存点货留着用
作者: qgms 时间: 2011-7-9 14:23
学习一下
作者: 丁三 时间: 2011-7-9 14:28
第一个案例,我认为是工伤
作者: 于嫣然 时间: 2011-7-9 14:28
学习来了![](static/image/smiley/naizuihai/20090226104217232.gif)
作者: 于嫣然 时间: 2011-7-9 14:35
对被狗咬死的不能认定工伤有异议,因为她是进入厂区被狗咬伤。之前的公司老板养了藏獒咬伤了员工也成功申报工伤的。
作者: 于嫣然 时间: 2011-7-9 14:36
更正,上面回复中是被狗咬死更正为咬伤
作者: baalys 时间: 2011-7-9 14:52
工伤我还没有处理经验,学习啦
作者: Neal2008 时间: 2011-7-9 15:17
感谢分享!!
作者: 8668783 时间: 2011-7-9 20:20
我也想学习一下 刚好,最近公司有工伤
作者: youkitim 时间: 2011-7-9 20:33
在工厂做HR,要多学习工伤这块。
作者: zxx2010 时间: 2011-7-10 20:33
不错,顶一下![](static/image/smiley/naizuihai/20090328120752860.gif)
作者: xuhf528 时间: 2011-7-10 21:49
感谢分享![](static/image/smiley/naizuihai/20090328120752860.gif)
作者: Henry.W 时间: 2011-7-11 14:29
学习下,谢谢!
作者: 秋月清辉 时间: 2011-7-12 11:27
学习,感谢分享
作者: 爱朝营 时间: 2011-7-15 14:21
谢谢分享
作者: 玉珏 时间: 2011-7-18 22:53
楼主辛苦,谢谢分享
作者: 万小万 时间: 2011-7-19 11:11
速度见答案~
作者: MOMOJL 时间: 2011-7-19 11:47
学习学习
作者: lnbxld蛋蛋 时间: 2011-7-19 14:07
学习中~~~
作者: tianyanfang 时间: 2011-7-19 14:49
学习了$ I% t& c6 T4 k7 j# @1 U9 b9 ]
![](static/image/smiley/naizuihai/20081119102645532.jpg)
作者: 贾新凯 时间: 2011-7-19 15:07
谢谢分享。
作者: melody6 时间: 2011-7-20 08:58
学习啦,谢谢!
作者: lr2010 时间: 2011-7-20 10:11
还真想学习学习呢,呵呵
作者: topjack 时间: 2011-7-20 11:07
案例有意思 其实现在申报工伤来说 简单了很多 关键就看企业会不会帮工人申报工伤
作者: iris li 时间: 2011-7-20 14:10
呵呵,比较实用
作者: mahuibin 时间: 2011-8-15 13:38
跪求一看,急需呀7 ]1 j5 V* O1 o- ~8 x, A
作者: ycdbkun 时间: 2011-8-15 14:01
看看再说
5 ]: `5 W# }' I, W( A' B5 P
作者: jacely2005 时间: 2011-8-15 15:07
期待答案,我对工伤定位确实有点模糊
作者: 闲云漫步20090925 时间: 2011-8-15 15:38
来学习一下,想知道下答案
作者: somen 时间: 2011-8-15 16:46
学习工伤。。
作者: liwang1 时间: 2011-8-15 16:55
学习一下。
作者: 易团军 时间: 2011-8-15 18:03
很复杂啊,刚接触,简单的还能处理!学习学习
作者: brigend 时间: 2011-8-18 15:04
7个问题都是可以……
作者: brigend 时间: 2011-8-18 15:05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未出具前不能解除”
6 O$ \. p$ @7 r$ D$ s2 H求教依据在哪?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8-19 17:28
回复 94楼 brigend 的帖子
8 Q9 z% d+ f9 \3 C2 O+ j% w2 w) d3 C! F
具体的法律条文的确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工伤保险条例》中:
# I. Z/ j# b5 U# T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7 ?- ^, g, O# o7 ]+ |
第三十六条有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 T/ N% C2 P, a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s4 Q- X* t7 H3 e. R8 A
& Z# H1 |! [: k8 h8 e2 H, v, r( G 由此可见,工伤伤残等级未鉴定出结果之前,是不能裁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因为只有七到十级的,才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进行合同解除,补偿就业补助金。1-6级都要保留与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
0 m5 Y' }$ X/ s) E
作者: brigend 时间: 2011-8-22 10:03
回复 95楼 上善若水2010 的帖子
# t6 {1 S4 Q6 L! g R) ?' X0 t: y9 \& x7 R6 C& }* ?
《劳动合同法》- U: O, a3 `; o+ F" }/ L: |-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 m# {8 N* @6 c$ i+ D$ W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8 o, g* N2 J2 e+ V1 ~6 {/ q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m* n H; i Z+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0 O, E' J6 {9 V2 I$ W; p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r4 [) L6 X P) t! d: k& a! u0 t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l" _. } N3 T: F4 e5 J# o4 N* X) f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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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l0 s( I0 i# V1 N, h% T. q) e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来看,我个人倒是倾向于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3 O, _' m. E* Y" _! J0 Q
劳动合同解除后,伤残等级待遇可以参考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作者: 上善若水2010 时间: 2011-8-22 15:25
回复 96楼 brigend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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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您的不同观点分享。2 I, B& A& R8 ~4 ^8 ~+ ?! E- g7 T
很明显,工伤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的。如果解除了劳动关系,通过民法来进行维权,对于劳动者来说更是难上加难的事吧。* R$ p8 S; X9 j/ t/ J k& `
作者: stephenzhou 时间: 2011-8-22 16:54
学习了,谢谢分享
作者: wxhui205 时间: 2011-8-22 17:14
太好了,刚好需要这些,嘻嘻
作者: 阿尔萨斯 时间: 2011-8-23 16:07
看看结果,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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