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的眼泪,是看不穿的折磨,
隐含的眼泪,是哭不出来的折磨,
伤透的心,只留下沉默,再也哭不出那伤心的泪。
伤感情歌《哭不出的眼泪》,讲述了男人失恋后的心情,你是不是也会心有戚戚焉……
哭不出的眼泪
爱的痛彻心扉
问是否还能再次为爱去受罪
我已不在听从你的美
不在让自己落下眼泪
当听见你说分手的那一刻
我的心情不知该说些什么
但只有眼泪往心里崩溃
爱是否已经犯错
当整个世界遗忘我在天边
我再也找不回爱你的从前
怪自己当初那么的爱你
如今还能向谁说去
哭不出的眼泪
爱的伤心疲惫
问是否还能再次为爱去后悔
看着泥下凋谢的玫瑰
我的心已不再为你沉醉
说在前面的话:目前共有49个筒子参与了回答,盖了50楼,其中,"耳朵一新"筒子个人盖了两层楼,偶个人授予其"优秀泥工匠"的荣誉称号,呵呵。
应该说,回答的答案基本跟偶预计的差不多,绝大多数筒子都回答了不可以,这也让偶觉得出这个案例还是很值得,至少,回答的答案证明绝大多数筒子还不太掌握调岗的稍微深入些的内容,因此,希望偶的解答可以让大家更深入地思考一下调岗的相关知识。
本案例的解答分为两层,回答可以的筒子,基本上都没回答第二层,回答不可以的筒子,第一层就走错了。哈哈~
本解答纯属个人见解,不代表一定正确,如果错误了,那是楼主水平差了,大家不要公开笑话偶,要笑也要关着门偷偷耻笑,呵呵。
对了,提醒一下,还没给偶加分的斑竹筒子们,看到偶这么辛苦的解答,本次解答,偶写了一个多小时呢,你还不挥动你的鼠标,手起分落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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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是劳动合同履行中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情形之一,它一方面涉及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另一方面又涉及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如何平衡二者关系,做到合法、合理、合情,成为困扰众多用人单位的难题。
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的条款,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内容,工作内容或工作岗位一旦明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岗位的内容。如果需要变更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允许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
但是,用人单位大多数情况下的调整工作岗位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单方变更的情形。因此,为了规避上述法律规定,实现灵活调整岗位的目的,用人单位在设计工作岗位条款时,往往采用了笼统的大岗位概念,如设定为:生产岗位、管理岗位、后勤岗位等,然而这并不能达到目的,司法实践中,会以实际从事的岗位作为劳动者的岗位,用人单位需要调岗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或协商一致方可。也有用人单位为了方便调岗,在设计工作岗位条款时作出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以为有了这样的条款,调岗便有了尚方宝剑。但其实,这样的条款等于赋予了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无限权利,属于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也属于违反了调岗要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的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故,用人单位想要实现调岗的目的,不能靠那些抽象模糊的、免除自己责任的违法条款,而应设计出具体明确且合理的调岗条款,列明调岗的具体条件,才有可能被司法机关所支持。
这些调岗条款可以这样约定: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内容;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到( )岗位:1、连续( )个月无法完成月任务业绩指标的;2、因公司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等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3、员工不论何种原因连续( )个月以上未到岗上班,公司已安排其它员工替换员工原岗位,员工重新到岗上班的;4、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公司工作的;5、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导致岗位必须进行调整的;6、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身体状况以及甲方生产经营的需要等情况,需要调岗的;7、绩效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8、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应调整岗位的情况的;9、其它原因。 ”
综上,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事先与劳动者约定好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具体明确且合理的情形,当这些情形出现的时候,用人单位就可以直接依据约定进行调岗,这样的调岗在法律上是会被认为合法的。
故,本案中,用人单位依内部利益冲突原则运用管理的手段要求哈欠猪在职务上有所回避,属于用人单位合理的用工自主权的体现。
当然,用人单位这一自主权的行使是否恰当,还需分析用人单位行使这一用工自主权的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的这一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有体现,由于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都应当完全履行。既然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劳动合同中有所约定,劳动者在确认出现约定中的情形时就应当知悉或预见到其可能面临的后果,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依合同约定调岗,劳动者应当服从工作安排。
但如果用人单位仅仅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即使制度符合法定的实体与程序要求,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当合同中并无如此规定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提出依据劳动合同的内容执行,而格式劳动合同一般会对此作出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确认劳动者接受这一调整方案之前,用人单位无权直接予以调岗。所以,如果此类规定只存在与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中,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添加该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同遵守,以此明确制度规定也属劳动合同的条款,具有同劳动合同相等的效力。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1-7 01:03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