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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真实案例)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
回复完看安爸的答案,被绕晕了。
根据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促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安爸掐的也是这一条。但是,何为当事人应当知道??如果他真的不知道,而是离职后找了律师才知道的,当事人应当知道的日期是不是就是法律生效日期??劳动合同法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是08年1月开始,那么当事人应当知道的日期也应从这时算起??
下面这些,绕晕了:
但是, W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前提条件不是因为其提供了劳动,而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未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因此,从性质上来讲,双倍工资是具有惩戒性赔偿金的含义,其不应该是工资的性质,因此,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应该是解除之日(因为不是工资性质),而应该是W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那么,什么时日是W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呢?显然,2008年2月的双倍工资,其权利在08年2月底前就已经应该知道被侵害了,因此,2008年2月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60日),从2008年2月底起计算,过了2008年4月底,就超过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同理,2008年3月、4月的双倍工资,过了2008年5月底和6月底,就超过了仲裁时效。2008年5月的双倍工资,其权利在08年5月底前就已经应该知道被侵害了,因此,2008年5月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1年),从2009年5月底起计算,过了2009年5月底,就超过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同理,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其权利在08年12月底前就已经应该知道被侵害了,因此,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1年),从2009年12月底起计算,过了2009年12月底,就超过仲裁时效,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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