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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真实案例)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
的确是个好问题,抓住了现有规定的一些漏洞,例如对于劳动用工中连续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认定问题,什么才是知道或者应该权利受到侵害之日等。
在现有法律规定下,你可以这样答辩。不过我认为还有几点应当引起我们注意:
1、2008年2月至12月应认定为一个连续的侵权行为,尽管其横跨新旧法交替时期,但应把其作为一个整体权利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时起计算诉讼时效;2、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我觉得这个空子安父钻的很好呵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拖欠劳动报酬的时效不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之日的限制。我认为首先双倍工资的产生基于两点:一是劳动者提供劳动。二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将其硬性割裂。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拖欠工资除应支付工资外还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在此就明确规定了25%的部分为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和劳动合同法就双倍工资规定方面存在矛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理解,满一年应签订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继续支付双倍工资;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把其限制在一年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应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进行细化解释,但上述规定,存在矛盾。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否可以继续计算双倍工资支付时间。但目前司法操作中,一般仅支持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如果此案作出裁决,期待安父第一时间发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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