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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员工能否拒绝,员工拒绝的,能否按违纪处罚?
2、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无正当理由不能出勤,能否认定为旷工,不发全勤奖
3、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同意的,员工无正当理由不能出勤,能否按违纪处罚,能否认定为旷工,不发全勤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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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旷工是指员工不请假而缺勤,其构成要件有三:未按规定提供劳动、未经上级批准、无正当理由。缺少上述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旷工。所谓全勤奖是用人单位为鼓励员工出勤,以提高生产力而设置的奖金项目。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劳动者的全勤奖,对此,劳动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以用人单位的内部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全勤奖的适用条件来作为判断是否适用的依据。当然,规章制度的规定要不违法。
2、A、劳动法第41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加班必须遵循劳动者自愿的原则,用人单位要履行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程序才可。既然是协商和自愿的,那员工当然有拒绝的权利,而且员工拒绝的,不能认定为违纪并进行处罚。
B、当然,如果是出现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如:(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情形。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无须履行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程序,有加班安排的单决权。在此情况下,员工拒绝的,能按照违纪进行处罚。
3、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如果是A类情形的,员工无正当理由不能出勤的,不能认定为旷工,也不能扣全勤奖,如果是B类情形的,员工无正当理由不能出勤的,可以认定为旷工,也可以扣发全勤奖。<BR>4、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同意的。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协商程序,因此,员工无正当理由不能出勤,可以按违纪处罚,可以认定为旷工,不发全勤奖。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7-15 20:05 编辑 <br /><b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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