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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考考你的薪酬福利知识 (有奖)
回答:Z (引用相关规定):
一、缩短工时制,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少于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严格说来,缩短工时制属于标准工时制,这是因为情况特殊而适当减少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而已。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的规定,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者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具体包括哪些行业或者岗位的职工,只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均无效。就现阶段而言,主要包括: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者岗位的职工。
(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
(3)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4)其他依法可以缩短工作日工作制的职工。
二、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另外还有: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可以适用。
以上回答均摘自相关规定!: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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