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21F 积极 的帖子:
[quote] 原帖由 积极 于 2010-6-23 12:52:00 发表 3 员工入职时,一律签收一份材料如下“公司于每月1日发放工资及工资条,如未收到或有任何异议者,本人将于每月5日前书面向人事部提出,否则视为收到且没有异议。”这样可以避免每月重复签收的工作。 [/quote]
开始我觉得这个做法有可取的地方,因为这么做相当于双方确认了每月1日发放工资条,因此,如果实践中员工以公司未发放工资条为由抗辩的,根据这份材料,完全可以驳回员工的该点理由。这个做法实际上把公司发放工资条要求员工签收改变为双方确认了发放工资条,如果未发放的,则应由员工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公司提出了,员工证明不了的,就认定为员工已经收到了工资条。
但后来深想,这样的做法也有漏洞:比如,因工资条无员工签字,而实际上制作一份工资条并不难,员工完全可以制作出一份虚假的工资条,这样子,无签收对于单位就不是很有利了。因为,单位凭什么说员工提供的工资条不是单位发放的,因此,还是有签收好一些。
回复 22F 初学者2004 的帖子:
[quote] 原帖由 初学者2004 发表 3备注栏里会注明当月加班的小时数。不过我们是发邮件通知全体,工资已发放到个人账户,请注意查收,需要工资条的,回复邮件再到HR这里领。如果不需要的就不发了。这样是不是有问题呢。 [/quote]
个人觉得工作做细致一些总是好的,比如,备注栏里会注明当月加班的小时数。如果仅是简单的记载的,那到底这个加班的小时数是工作日加班还是休息日加班呢。举例:某月员工工作日加班8小时,工资条,备注栏记载了加班了8小时,加班费栏按150%计算并支付。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认为该月其有休息日加班8小时,单位应该按200%支付加班费的,但单位只按150%支付了加班费,要求补足加班费差额的。这样容易产生争议。 个人觉得你这样的做法也是相当于员工未签收工资条,而工资条员工未签收的坏处之前的答复已经说多了,这里就不再太罗嗦了。
回复 23F C同学 的帖子:
虽然发放工资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好象未发放工资条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并无规定,因此,无惩罚的法律义务有时候相当于一句空话,也就是单位不发放工资条给员工好象也没什么损害的。
但是,工资条不签收,这就太太不应该了,具体的原因之前别的答复也已经说了,这里也不多说。
回复 25F anjingdeying 的帖子:
加班时间的类别也能在工资条上细化一下更好,比如:加班工时分为工作日加班工时、休息日加班工时等的。
回复 26F 求上 的帖子:
你的分享解决了员工的工资构成及具体数额的问题。另外,如果在工资条上有违纪罚款或扣款一项并在备注栏有违纪事实的陈述。而且工资条员工还签收的,则工资条还确认员工的部分违纪情况。
回复27F wing.li 的帖子
计件工资的加班情况在24楼中对9F的回复中提到了,这里就不重复。其实,计件工资的工资条上如果能记载上工作日加班的超额任务量、休息日加班的超额任务量等的,基本上加班费就不会发生争议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