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11Fmihuzhu 的帖子:
[quote] 原帖由 mihuzhu 于 2010-6-23 9:21:00 发表 初步考虑,在员工手册中加入工资单每月到员工代表处领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送达。员工入职时签收。 [/quote]
这样的做法是实践中,如果我来裁判的话,可能不会支持单位。因为发放工资条给员工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大多数地区的工资支付法规都有这样的规定),现在单位要求员工自己来领取,未领取的视为已送达,其实质相当于单位把本应自己履行的义务转移给员工(要求员工来取),因此,这样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可能是不合适的。
回复 12F 小雯515 的帖子:
你的建议解决了工资构成及具体数额的问题。其实还有工资条很多技巧,设计好了还能解决很多问题。
回复 13F 打哈欠的猪 的帖子:
在发生劳动案件时,涉及到员工工资等项目的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因此,公司害怕员工手上有工资总额的证据的思路本身就是错误的,实践中,员工提出自己的工资总额主张了,如果单位不能提供反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就推断员工的主张成立,因此,单位这样的想法是因噎废食。
反过来,如果工资条设计规范了,害怕工资总额的担忧就不存在了,所以关键还是怎么设计。另外,有员工签字确认的材料在发生争议时,基本上能做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不象无员工签字确认的材料,争议颇大的。因此,还是建议签收工资条吧。
回复 14F 健康是安,平安是福 的帖子:
计件制最好能有签字的文件确认劳动定额和劳动单价,总之,劳动定额和劳动单价是计件制的基础。在工资条上,如果能反映出正常工时的工作成果、加班工时及类别的工作成果的,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如果仅简单的写了加班工资的,那会存在着加班工资是否足额支付等问题,而这些又要靠考勤及工作成果等材料来体现,因此,如果在工资条上有体现了,即使其他管理没跟上,单位也不会在这一块吃亏。
回复 15F 1591403 的帖子:
你的管理是我最欣赏的,当然,如果能围绕讨论的主题做扩展发言就更理想了。
回复 16F xiaoyu831021 的帖子:
你说的真好,我全部赞同,特别是证据说。
的确,设计工资条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当然,这里更多的是工资结构的设计,既能在作为计算基数时少分担,又能起到激励员工的作用。
回复 19F peerless 的帖子:
见过蠢的,没见过象家电厂这么蠢的。
否认拖欠工资做什么,否认拖欠工资的话,单位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不存在着拖欠,因此,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则采信员工的主张。
这个案件,如果是我来处理的话,直接否认劳动关系就好,这样子,举证责任就在于员工,需要员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