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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宠着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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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工作地点变更后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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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5:50:03 |只看该作者
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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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21:54:03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工作地点变更后,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许哟支付补偿金的。过来学习,看看答案,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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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10:33:44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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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8 14:25:10 |只看该作者
呵呵。我记得好像在司法实践中更偏向于“事实工作地点”,同时这个“地点”更多情况下相对较小,并不是说写“深圳市”就OK 。如果真心这样可以OK,那所有的工作地点写个中国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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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3:42:52 |只看该作者
就看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搬迁后,仍满足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那就不需要赔。反之,则需要赔偿。有人建议写“甲方经营地点”,不知可不可行?还有,若写到“深圳市”,发生事实工作地点变更后,是不是有仲裁判企业赔偿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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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9 14:10:48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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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4:11:05 |只看该作者
按道理应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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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0 15:16:10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下,我想应该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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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31 11:23: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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