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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金蠡 于 2011-11-14 15:46 编辑 z, w( S$ g# F3 ?3 B
% F& s% ^: s1 ^) ]/ S5 R, B 首先,支持正方观点。# m. x- R1 @" E, U
第二,请大家注意论题,我们要谈的,是老板手里的“钱”与职工所干的“事”之间的关系,是应该先给钱还是先干活。有的反方观点谈到了个人发展,从这个角度谈,他们的观点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但是请注意,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个人发展要讨论的是“个人做事”和“个人钱途”的关系,与老板支付工资没有任何关系。
3 z9 G- A |9 Y3 Y1 K 下面,说说我的论据。: U1 T3 e6 z1 x4 E1 P5 x
这可以从当前的市场经济一般原则和契约来谈。1 @5 a$ f; o* ^9 Z) R' K# R
道理很简单,对于一个老板,他应该是先投资,再生产,最后取得收益回收投资呢,还是先让别人替他造好厂房,安装好设备,送上原材料,等生产出产品,销售出去,取得利润后向供应商付钱呢?很明显,当然是前者,“霸王”老板和“骗子”老板除外(赊欠是另一个概念)。
# h: M: W% ] v, l* H) n 既然对于那些“死”的生产资料都应该先付钱,再“做事”(生产),却对于“活”的、能够创造利润的人,要先干活,等做出绩效来,按照绩效再给钱,岂不是人不如“物”?若如此,还谈什么“人力资源”、“人力资本”?完全是“无本”套利!
; `6 l: G) f& _3 _ 仅从交换来说,劳动者具有人身自由,他的能力属于他自己;要为我所用,必须首先取得“使用权”,否则,凭什么要让他为我服务呢?凭什么要他接受我的管理呢?凭什么要他遵守我的规章制度呢?) i% f5 w. |+ q E, [
当然,正常情况下,大多数老板都不会完全按照“做多少事,给多少钱”去做(无良老板拖欠工资尽管经常有,毕竟不属于正常范畴)。这就涉及第二个层面的问题,即薪酬管理问题。从工资分配的角度看,工资可以分为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其中固定部分就是让一个劳动者到一个对应的岗位上,按照规定要求工作的对价,应该先支付,劳动合同就要对此进行事先约定。这对于老板来说,是“希望他做多少事,就给他多少钱”,而不是“做了多少事,给他多少钱”。
$ o6 Q4 b- _' @: T 但,正因为人是“活”的,给了钱,并不一定正好做了相应的事,于是,就有动态的“钱”来“矫正”,这是所谓的“增量”部分,确实是先做事、后给钱(或扣钱)的。因此,不能说“做多少事,给多少钱”的情况完全不存在,完全没有意义。但必须认识到,这只是在“给多少钱做多少事”的大前提下的一种做法,如果把它作为普遍适用的“金科玉律”,那是本末倒置。8 l+ V5 N( q/ T$ _" O1 |8 x( Z
两种说法,实际上反映了处于两种不同地位的人的思想。正如YAO版主所说,引申一下,将涉及企业中两种观念的碰撞,涉及到两个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涉及到是博弈还是合作的企业氛围,这甚至比纯粹辩论两句话的对错更重要,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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