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径鸟语 发表于 2007-8-11 23:49: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两位律师好:
员工休产假期间合同到期,如续签合同是在原合同到期日续签还是按延长至哺乳期结束时间续签?(是否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决定哺乳期结束后不予续签又该如何处理?请教了:)

xuliu 发表于 2007-8-13 15:18: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请教彭律师,我遇到个问题:

1、   医疗期满不能恢复工作,必须鉴定吗?

2、   若现在解除合同会多付至少6个月医疗补助,但若再等4个月后合同到期终止,是不是只按工龄给经济补偿即可?延长的4个月会不会仍被认定为医疗期?

3、   法规有没有规定医疗期内不能终止合同?若员工一接到提前30天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就休病假该怎么办呢?只有续签合同吗?

cjvc 发表于 2007-8-14 11:21:00

RE

彭律师,你好,向你请教一个问题:
我单位每年会从中专技校中招收一些离毕业还有一年的在校学生(这些学校最后一年都没有课,学生都外出实习),他们经过培训,考核通过以后和正式员工做相同工作,由于他们没有毕业,身份是学生,单位与他们签订实习协议,为其购买商业人身保险,发放实习待遇(只是没有公积金和社保,其它与刚入职的正式员工一样),待其毕业后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待遇与同岗位一年工龄的正式员工一样,请问彭律师,这种做法是否合乎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应该如何做?谢谢

彭志 发表于 2007-8-15 16:32:00

答复

以下是引用唐宋可可在2007-8-1 10:42:59的发言
请教一下彭律师:

工资里是否能包括保密津贴,并在《劳动合同》是明示呢?

是这样的,公司会和录用员工签定一个《保密协议》,其中有竞业限制一项,公司把保密津贴算入工资的一部分(占工资的10%)目的就在于,当员工离职时,公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竞业补偿金,因为已经包含在工资里了,条款写在《劳动合同》里,员工也是清楚的。

首先,我们不建议该项目写“保密津贴”;保密是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竞业禁止是约定义务,需要支付补偿金,因此,如果非要写,最好写竞业禁止补偿金。
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该补偿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的,而非在职时工资支付。
所以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当的。

请问公司可以这样操作吗??谢谢!

彭志:公司的做法在劳动合同法实行后不恰当的。首先,写法上不是保密费,而应该是竞业禁止补偿金。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该补偿金是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支付,而不是在职期内支付。用户“彭志”于2007-8-15 16:44:39编辑过此帖。

彭志 发表于 2007-8-15 16:37: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各位:

非常抱歉,原来以为该帖子已经沉下去了,没想到各位仍在这里等候。
我也好多天没有看这里的帖子了,抱歉,我会尽快答复所有的问题的。

彭志 发表于 2007-8-15 16:39:00

答疑

不可以要求员工进行户口担保,但可以要求员工提供户籍证明。如果员工非法占有该类财产,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彭志 发表于 2007-8-15 16:47:00

答复

可以变更合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到哺乳期结束。如果哺乳期结束后不续签的,视为合同终止。

彭志 发表于 2007-8-15 16:49:00

答复

以下是引用bevy.liang在2007-8-2 17:20:46的发言
请教彭律师: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后须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二次概念如何确定?如跨年度的问题,2007年1月1日续签了2年到2008年12月31日到期,这算不算1次,还是从2009年1月1日起续签才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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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签订的合同才算第一次。

彭志 发表于 2007-8-15 16:51:00

答疑

以下是引用xiaodonghua在2007-8-10 17:19:23的发言
我公司是六天制(八小时制)的企业,但在签定劳动合同时由于使用的是劳动部门的统一版本,所以在工作时间上这栏上是每星期五天制,但实际是六天制呀,并且全部是月薪制,没有加班费的,如何在附加条款上说明一条,使得遵守劳动法,而避免一些劳动纠纷,请各位给予高见,致辞谢,也可以发到我的邮箱:xiaodonghuaxdh@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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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规定是违法的,建议修改为5天工作,或者缩短每天的工作时间,使其保证正常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

彭志 发表于 2007-8-15 16:54:00

答疑

以下是引用xuliu在2007-8-13 15:17:41的发言
请教彭律师,我遇到个问题:

1、   医疗期满不能恢复工作,必须鉴定吗?

2、   若现在解除合同会多付至少6个月医疗补助,但若再等4个月后合同到期终止,是不是只按工龄给经济补偿即可?延长的4个月会不会仍被认定为医疗期?

3、   法规有没有规定医疗期内不能终止合同?若员工一接到提前30天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就休病假该怎么办呢?只有续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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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双方有争议,我们建议鉴定;
2、医疗期的补助和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是不同的;
3、医疗期内是不可以终止合同的。首先,合同终止的,无需提前30天通知;其次休病假需要相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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