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管理员 发表于 2007-7-13 09:41: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谢谢彭志和江云凯律师!

江云凯 发表于 2007-7-13 09:46: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雨儿:
    保密费在广州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在深圳,《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里面规定了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应具备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还规定企业不按保密协议支付保密费的,保密协议自行终止。

江云凯 发表于 2007-7-13 09:56: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xuansong2005

    对,这个和以前的《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的差不多(不过该规定已废止了)。
    给你看看: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其中在本单位由固定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其连续工龄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不低于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工作年限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均按劳动者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低于劳动合同终止前的标准情况下,不愿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rieter 发表于 2007-7-13 10:19: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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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说新法施行后计算经济补偿以前累积的工龄就不算了?还是需要分段算?能否举例说明?谢谢大律师!

典狱长 发表于 2007-7-13 13:34: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目前中国劳动用工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不是缺乏保护的法律,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覆盖面太窄。当前制定劳动规则应当把能否有效制约拖欠工资、劳动安全、社会保险作为优先考虑的部分,而不是回到原来僵化的体制之下。应当以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为劳动关系的平衡点。坚持“雪中送炭”的思维方式,在中下层劳动者中实现“广覆盖”,真正落实劳动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逐步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中国目前还存在黑砖窑这样的包身工惨案的现状下,出台这样的看似严格的法律能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守法的企业成本越来越高,不守法的企业依然如故。这此政策制定者闭门造车做出的来法律,不可理喻!

yuko2 发表于 2007-7-13 15:23: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请教大家一个关于法律条文排序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条文结构基本上是“章-节-条”组成,但是条下面的排序就比较乱了,有些是按(一)(二)(三)排序,有些是自然成段。
因为劳动合同法里面引用其它条文内容一般是“第M条第N款”、“第X条第Y项”,我就不太明白怎么定义的,请教各位~

彭志 发表于 2007-7-14 11:45: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rieter:
我的理解是,该条的规定导致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的,有关赔偿工龄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如果是劳动解除的,则前后规定相差不大,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是对于高薪的员工存在一个平均工资3倍的限制而已。

典狱长:
非常赞同你的观点,这也是为什么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时候,我不停提出现阶段执法比立法更重要的原因。

yuko2:
这是一个基本问题哦,不过基本问题经常难道大师父,哈哈,我理解的排顺是: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

风一样的女子 发表于 2007-7-15 12:00: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谢谢彭律师和江律师,受教了

nomad816 发表于 2007-7-15 17:01: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谢谢彭志和江云凯律师!还有我们的论坛管理员!辛苦了!!
彭志和江云凯律师:我还有个小小的问题,跟同事们也是讨论了好长时间没有结果.就是:根据新的劳动法,如果签订一年的合同,是否可以约定两个月的试用期?谢谢!

nomad816 发表于 2007-7-15 17:09: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本人非常同意彭律师:现阶段执法比立法更重要的说法.强烈要求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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