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空霹雳 发表于 2007-7-6 11:50: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感谢彭律师的回答,我又有一个问题:我看到中人网上有几篇关于新劳动法的文章,都提到了:合约期满后,不再续约的情况下,公司也要支付给员工补偿金,我查找了新的劳动法,好像没有看到此项规定,想请教是否有此项规定呢?

彭志 发表于 2007-7-6 14:30: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劳动合同法里面有这样的规定。第46条第5款

徐雅儿 发表于 2007-7-6 15:25: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彭律师你好:
    假如有些合同约定劳动者合同未履行完要支付违约金,在08.1.1这部分合同期尚未履行完,此时劳动者要求辞职,违约金还需赔付吗?

彭志 发表于 2007-7-6 1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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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显然不能约定这种违约金。即使有约定也违法,不会获得支持。

雪花飘落 发表于 2007-7-8 15:29: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来晚了,不过还是想问: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在招聘应届生时,往往会签署一份毕业生就业的三方协议外加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即在合同期限内,员工与企业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即须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按照二十五条规定是否为违法?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签署三方协议时,没有约定违约金,但如果应届生要求调户口则签署一份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内离职要求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是否违法?

雪花飘落 发表于 2007-7-8 16:08: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录用人员的时候,我们会收取其上一任职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但部分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取得有效的离职证明,录用企业让其个人手写声明(即声明已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这个声明是否有效?

coolsu35 发表于 2007-7-9 09:43: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请教一下: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只要企业提前三十天或支付1个月工资即可与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终止合同,但是四十六条又规定按照四十条接触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紧接着四十七条规定了补偿金按照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我想问下,四十条和四十六、四十七条是否有冲突呢?如果按照四十条的规定内容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了1个月的工资,是否还需要按照四十六和四十七条的规定再额外支付补偿金?
谢谢~

coolsu35 发表于 2007-7-9 09:51: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另外,我想再问一个问题:
我的一个朋友应聘本地电业局,但是是作为外聘人员,除了待遇和正是员工差距很大外,电业局也没有和我的这个朋友签订任何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象这种情况,新合同法是否可以保护,我的朋友在电业局已经好几年了,如果新合同法可以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是否是从08年开始?我的朋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宇一子衿 发表于 2007-7-9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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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者斑竹整理一下好不?

xuansong2005 发表于 2007-7-9 1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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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律师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怎么解释?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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