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志 发表于 2007-8-15 16:57:00

答疑

以下是引用cjvc在2007-8-14 11:21:26的发言
彭律师,你好,向你请教一个问题:
我单位每年会从中专技校中招收一些离毕业还有一年的在校学生(这些学校最后一年都没有课,学生都外出实习),他们经过培训,考核通过以后和正式员工做相同工作,由于他们没有毕业,身份是学生,单位与他们签订实习协议,为其购买商业人身保险,发放实习待遇(只是没有公积金和社保,其它与刚入职的正式员工一样),待其毕业后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待遇与同岗位一年工龄的正式员工一样,请问彭律师,这种做法是否合乎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应该如何做?谢谢
**************

目前是合法的,因为是学生实习,但建议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而不仅仅是商业保险。另外,建议单位和学校签订实习协议,而不是和学生签订。

大兵无创 发表于 2007-8-15 18:16: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请教彭律师一个问题:
在<劳动合同法>与<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中不一致的地方究竟该如何适用?我知道<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属地方法规,不能与基本法律<劳动合同法>相抵触.但不一致是否就属于抵触?
如<浙办>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与<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这里<浙办>是否是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如果地08.1.1以后如果我签一为期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的劳动合同,那么可否设立试用期?
谢!!!

彭志 发表于 2007-8-15 23:15: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大兵,我认为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应该修改了。2008年1月1日起有冲突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cjvc 发表于 2007-8-19 21:18:00

RE

以下是引用彭志在2007-8-15 16:57:20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cjvc在2007-8-14 11:21:26的发言
彭律师,你好,向你请教一个问题:
我单位每年会从中专技校中招收一些离毕业还有一年的在校学生(这些学校最后一年都没有课,学生都外出实习),他们经过培训,考核通过以后和正式员工做相同工作,由于他们没有毕业,身份是学生,单位与他们签订实习协议,为其购买商业人身保险,发放实习待遇(只是没有公积金和社保,其它与刚入职的正式员工一样),待其毕业后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待遇与同岗位一年工龄的正式员工一样,请问彭律师,这种做法是否合乎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应该如何做?谢谢
**************

目前是合法的,因为是学生实习,但建议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而不仅仅是商业保险。另外,建议单位和学校签订实习协议,而不是和学生签订。
**************

彭律师你好,有个疑问,第三者责任险对我们好像用处不大,为什么要购买?作用在哪?谢谢。

彭志 发表于 2007-8-20 13:55: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因为:如果因为公司的原因导致学生受伤的,而该种受伤不会被认定为工伤,公司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弥补这方面的损失.

粟粟 发表于 2007-8-27 10:31: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按照什么标准来签订?如果原先录用时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来补签,但公司提供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员工认为不满意,员工是否可以拒绝签订.此外,如果员工单方面提出的补偿标准过高(甚至因不愿意签订协议而故意提出高出原报酬标准)的情况企业有什么方式可以保护自己.

slimsmile 发表于 2007-9-17 11:15: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有个事例咨询一下:公司有一名管理人员八月份离职(为公司出资人),其离职时没有通知人力资源部,而人力资源部还为其缴纳了八月份社保。电话通知该人承担八月份社保费用时,该人说公司给缴纳了社保是公司的事,与其无关。(1)如其不缴纳应负担的费用,公司是否可以不为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2)如该人在2008年1月1日后来公司办理手续,不论其是否缴纳所应承担费用,公司都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3)若其与公司还有其他清算手续没有办完,是否可以与其他清算一起进行?谢谢。

cordinal 发表于 2007-9-17 13:28:00

彭志老师:我们企业现在的这种规定有效吗?

彭志老师:

中人网组织的劳动法讲座中,听过您的课,可惜当时您太忙了,不方面当面请教。现在有一个问题,非常想知道你的看法。

我们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员工行为守则的部分,并没有明确哪些会遭受什么类型的处分,而是“任何违反该项规定的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而且将会导致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请问,如果有遇到员工违反了规定,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吗?

我们是不是必须就每一项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但是这样的话,我们又担心会导致员工与公司的关系紧张。

彭老师,您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范本或者规范模版?

cordinal 发表于 2007-9-26 09:51: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cordinal 发表于 2007-9-26 09:52: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彭老师,能不能帮忙回答一下我的问题啊??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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