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问题
以下是引用阿继在2007-7-23 9:42:56的发言劳动法规定公司应该按实际工资给员工买保险.但绝大多数企业都只按最低标准买了,这是否违法?另超出买保险年龄的员工,公司要给予补偿吗?在其他单位已买保险的员工公司可以不给保险也不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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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按照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的。
2、公司不需要补偿。
3、若有约定看约定,若没有,可以不补偿。但你们公司这样的情况,也就是意味着聘请了没有离职的员工啊。
关于建议
以下是引用lotustar在2007-7-23 17:10:05的发言在此提个小小的建议,希望两位律师能够接受:在回答问题时能否引用大家的跟帖,以便于后面的人了解你们回答的是哪个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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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谢谢你的建议。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以下是引用lotustar在2007-7-23 17:08:23的发言很感谢两位律师长期以来的关注,为我们解答了很多疑问。
在这里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厦门的很多私企,在公司的管理规定中都申明“公司所有新进员工试用期均为一至三个月,进公司未做满十天离职或被辞退不予结算薪资。新进员工转正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请问这样的管理规定是否合法?进公司未做满10天离职或被辞退,是否可以不予结算薪资?
新近员工不是进入公司的那天就必须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么?但是厦门的很多企业都是转正以后才跟员工签订合同,这样劳动者非常被动,作为劳动者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如何证明我们的实际到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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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样的规定是不合法的,现行有效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两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60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试用期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进公司未做满10天离职或被辞退,当然要结算工资。
3、试用期在合同期内。若试用期没有签订合同或单独签订所谓试用期合同,可以视为没有试用期。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签订合同的要支付双倍工资,所以,接下来基本上所有企业都会忙于和员工签订合同,相信现在很多公司都头疼一件事:如何让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6、关于如何证明入职时间甚至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你可以看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用户“江云凯”于2007-7-25 13:31:14编辑过此帖。
关于工资、保险、解除合同问题
以下是引用jiangwp在2007-7-24 11:20:38的发言提问:
1、劳动合同法38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现在很多企业都在实行业绩考核,并在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工资作为业绩奖金。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1 扣除一定比例工资,是否满足该条"足额“的条件;2、将工资扣除到季度或则年底进行发放,是否满足“未及时”的条件。上面的情况能不能构成38条的规定情形?
2、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在很多企业都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却并不是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作为基数进行缴纳,一般都是按照规定的下限作为基数进行缴纳的,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构成“未依法缴纳”的条件?
3、新法第14条规定了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续订立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是“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就是同一个公司会注册好几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人员还是这些人员,但是劳动合同可能会签署在不同的几个公司里。请问,如果用人单位通过不同的单位轮流和同一劳动者签定固定期限合同,这样情况是否适用14条,另外如果涉及到经济补偿的情况,其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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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企业的薪酬福利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而且公示给你看,你没有提出异议的,我个人认为,这样的情况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反而,有些公司没有按照20.92(我见到很多企业按26或22等来计发的)或按照劳动法四十四条计发加班费,我认为这样就算未足额。
2、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未依法缴纳”。
3、有一份文件给你参考: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关于合同制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调动、转移工作单位,均应通过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再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实现。我建议对这样的单位,均拿了补偿再签新合同,或者要求单位在新合同上认可之前的工龄。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谢谢江先生和彭律师.耽误了你们太多时间了。现在问题也比较零星了,不好意思再耽误你们的时间了。这个帖子就到此为止吧,以后有问题我们再找你们帮忙解答。
再次感谢你们!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新劳合法出来后,主是企业的态度,作为HR来说两面性更加突出了。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请教一下彭律师:工资里是否能包括保密津贴,并在《劳动合同》是明示呢?
是这样的,公司会和录用员工签定一个《保密协议》,其中有竞业限制一项,公司把保密津贴算入工资的一部分(占工资的10%)目的就在于,当员工离职时,公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竞业补偿金,因为已经包含在工资里了,条款写在《劳动合同》里,员工也是清楚的。
请问公司可以这样操作吗??谢谢!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请教彭律师: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后须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二次概念如何确定?如跨年度的问题,2007年1月1日续签了2年到2008年12月31日到期,这算不算1次,还是从2009年1月1日起续签才算1次?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请问:我公司给销售人员配备了笔记本、备用金以及公司其他资产,(且他们都是常驻外地)为了保障公司财产,在员工入职时,公司有要求其提供户口担保或者户籍证明,这算违反劳动合同法了吗?如果违法了,有别的方法可以防范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