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鱼儿 发表于 2007-7-4 17:43: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请问彭律师:
1、新法中的第47条,关于经济补偿的年限问题,即使是2、30年工龄的老职工,如果属于企业方面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均为12个月封顶,对吗?

2、在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候,你能给些建议,如何设定合同终止约定条件好?

谢谢~~!!

晴空霹雳 发表于 2007-7-4 17:46: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感谢彭律师的回复!
再详细请教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问题如下:
1,是不是类似考勤制度。薪酬福利,绩效考核制度,反正是人事管理几大模块里面的所有制度都包括在里面呢?(因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所有模块都因该牵涉到员工利益)2,一般的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将员工守则作为附件放进合同,这是否合法呢?3,如果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是在以前已经制定好了,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培训时已经学习了,是否算告知了呢?如果在员工学习完公司的相关制度后,要求每人签名留底了,当出现纠纷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呢?4,工会/职代会现在可以说离一般的股份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好遥远,公司法好像也没有规定,公司法中股东决定公司一切,第四条是否和公司法有违背的地方呢?
问题有点多,感谢回复!用户“晴空霹雳”于2007-7-4 17:59:50编辑过此帖。

2029 发表于 2007-7-4 20:16: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要订立书面合同,有这样一种情况:一运输单位,与运输车辆的车主各承担60%、40%的股权,而运输车辆的车主又自行雇佣驾驶员打工,像这种情况,驾驶员应该怎样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和谁签,是与运输公司签合同,还是与车主签合同?有没有具体的指引?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可行?
请指教!用户“2029”于2007-7-4 20:47:28编辑过此帖。

彭志 发表于 2007-7-4 21:10: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iamivy:
我的理解是:企业可以不续,但只要同意续,就必须签无固定期。

mrmayou: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解雇该员工,而且人力资源部明确告诉她应该上班,其仍不上班的,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对于借款,可以要求员工返还;是否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要具体看担保之协议。

蝈蝈tj:
所谓同工同酬,应该包括有关福利待遇。但有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应该由派出公司负责缴纳。

joyer:
根据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我认为返聘的人员不受劳动法规范。对于末位淘汰的规定,应该按照第40条第2款执行。

小小鱼儿:
法律规定上限为12个月,并没有区分工龄长短。对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终止条件,我们将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后提供给大家。

彭志 发表于 2007-7-4 21:28: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晴空霹雳:
1、从法律列举的情况来参照看,如你所说,几乎人事管理几大模块里面的所有制度都包括在里面。
2、原则上,我们建议每一位员工可以手持一份员工手册;条件不允许的,可以要求员工签名确认阅读,并将一份员工手册放在可随时翻阅的地方,比如工会、公告牌等。
3、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告知了员工的,而该规章制度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可以视为规范双方的文件。
4、劳动合同法和公司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甚至可以说劳动合同法某种程度侵蚀了公司法股东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稍后我们会提出有关这方面的说明。

2029:
运输车辆在法律上必然隶属于运输公司,否则,将只能是个人运输。因此,从法律上而言,我们会建议司机和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wgcg1983 发表于 2007-7-4 22:03: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请问彭律师,这个两倍月工资是在工资之外作为补偿还是每个月都要发两倍的工资。

水之韵 发表于 2007-7-5 09:04: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请问彭律师:原法规定合同到期终止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新法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合同到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这里的问题是:1、是不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续签两期固定合同后就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时间上是不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2008年1月1日起终止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所依据的本公司工作年限是不是还要追索在2008年以前的本公司年限?谢谢!

dianahqh 发表于 2007-7-5 09:34:00

RE:资深律师彭志就新《劳动合同法》与中人网论坛会员交流、答疑专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是否仅指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待遇,后来在合同期内又调整了待遇,但是没有就此另行书面约定变更。这种情况下第四十五条中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指的实际履行的条件还是在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呢?
另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这里后面那一句的理解是没有上限的永远支付下去吗?
请指教,谢谢!

champagne 发表于 2007-7-5 10:34:00

re

彭律师您好!
再请教一个问题:如果公司没有工会,但是把制定的规章制度拿到当地劳动局备案并且通过,是否可以视为合法可以规范劳资双方的文件?还是只能在产生劳动仲裁的时候才作为证据之一?

阿卡与秘书 发表于 2007-7-5 11:05:00

试用期工资

以下是引用彭志在2007-7-4 11:55:47的发言


阿卡与秘书:
你可以使用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80%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审批通过之前,参加过一个培训讲座,主讲的老师说这一条前半句是否定句,所以两个条件必须满足,所以现在对这一条款的理解比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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