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渊 发表于 2010-9-17 00:03:47

个人认为不能恢复

csm8099 发表于 2010-9-17 15:26:27

如果是黄小姐先主张提出,而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不用支付赔偿金的。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那双方协商一致也是可以的解除的,不过得支付补偿金。另如果在三期内那要等三期结束才能解除。

小楼夜雨听风影 发表于 2010-9-17 17:06:47

好奇,又不想恢复,又不想多给,到底要怎么处理啦

沧海蝶 发表于 2010-9-19 11:28:33

公司是很难接受的,但是法律有规定黄小姐的请求是要给以支持的,应该是延续到怀孕期结束后就可以终止了吧?至于赔偿金应该不用给吧,除非企业不和黄小姐签合同,至于安爸拓展的案例我想是不是调岗?期待安爸的精彩解说。。。。。

邹勇 发表于 2010-9-20 09:03:35

支持恢复

zhjingping 发表于 2010-9-20 09:37:08

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就得恢复了

alina_xiang 发表于 2010-9-20 16:55:28

1、 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恢复劳动关系的请请求可获得支持。 2、 支付2009年3月1日到3月31日的工资及25%的赔偿金;要求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因为工资支付的前提是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为其支付劳动报酬。2009年3月1日到3月31日期间员工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当然也没有理由要求公司为其支付工资。赔偿金支付的前提是公司在解除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在本案中,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并未有过错,所以不存在支付赔偿金一说。 至于安爸所说的又可解除又不用多支付钱的情形:是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找出发生了变化的不适合的客观情况,再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进行正常的经济补偿。

果果1234 发表于 2010-9-21 10:46:05

我就希望快点到70楼吗?因为我实在想不同来答案啊!

亲宝宝 发表于 2010-9-21 16:18:14

这么好的贴不应该沉下去{:4_78:}

亲宝宝 发表于 2010-9-21 16:27:00

运用安安爸曾经教过的一招是否有效呢?不知我是否乱用了,嘻嘻。。。请老师们帮偶看看:员工是按正常流程办理了离职手续的,那么公司再招一个此岗位的人来接替工作是允许的,说明此时已经没有岗位可供这位怀孕的员工与公司继续履行恢复的劳动关系喽,所以是否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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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案例分析]黄小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